第九条 房屋使用
(一)乙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该房屋及附属设施、物品。出现毁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使用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
(二)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进入该房屋。确有必要进入的,甲方应当提前与乙方约定时间,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三)甲方 □是 □否 同意乙方装饰装修该房屋。如甲方同意乙方装修的,乙方装修过程中严禁破坏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应确保房屋安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相关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1.乙方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的,租赁期间届满,装饰装修 □由乙方拆除并恢复原状 □折价归甲方所有 □无偿归甲方所有 □ 。甲方对乙方装饰装修和增设的物品不承担维修义务。因拆除造成该房屋毁损的,乙方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责任。
2.乙方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的,因合同提前终止造成的乙方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按以下方式承担:
(1)因违约提前终止合同的,由违约方承担剩余租赁期间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提前终止合同的,剩余租赁期间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装饰装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