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法院发布一起追偿陈年旧账超过时效驳回诉请案例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5-27 11:49

原创 黎德群 平南法院宣传

今日说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抱歉,过期不候...

中国有句老话

叫做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其实从法律的层面上来说

别人欠了你的钱

追债可半点马虎不得

如果长时间不管不顾

就会失去法律的保护

这一点在《民法典》中有所体现

今天

就来看看一个真实案例

这样追债明显就马虎了(设计对白)

裁判要旨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起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基本案情

1996年至1997年期间,李某、马某夫妻二人从梁某处赊购饲料用于养鱼、养猪,之后因饲养失败,李某便手写一张欠条给梁某,写明:今欠梁某饲料款定于 年 月 日归还,如到期不还,按月息3%计算,超过两个月不还,欠款人应自愿以房屋及家庭财产抵押以及其家庭成员有责任交清欠款。2001年1月24日,李某写下还款计划书,承认共欠梁某饲料款69763元,承诺每年还款12000元,即从2001年1月份开始,每月还款1000元,其家庭成员有责任还款。李某写下还款计划后,没有按时还款,之后全家搬到广东某地居住,原告多方追讨未果。2019年1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马某夫妇及其三个子女承担还款责任,并从2001年1月24日其按照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李某、马某夫妻二人答辩称该款项其已经偿还清楚,并且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李某、马某的三个子女答辩称合同具有相对性,其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应当受到合同约束,梁某不能向其主张权利。

一审判决

判决李某、马某夫妻及三个子女共同偿还梁某69763元货款及从2001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马某1996年-1997年从梁某处赊购饲料,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梁某有权随时要求李某、马某履行义务,2001年1月24日,李某与梁某签订《还款计划书》,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2001年1月24日到2019年1月3日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时效20年。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不予认可。李某、马某称其已经偿还债务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信。李某、马某夫妻所欠饲料款用于鱼塘、猪场的经营,其经营所得用于家庭开支,所得收益供家庭成员享用,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李某在欠条与还款计划书均表明其家庭成员有义务还款。原告的利息请求没有超过法律上限且符合双方约定,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李某、马某夫妻及三个子女共同偿还梁某69763元货款及从2001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审判决

李某、马某偿还梁某69763元货款及从2001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李某、马某夫妻及三个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欠梁某货款69763元,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2001年1月24日李某就所欠的货款69763元所立的还款计划书是李某单方的还款计划并非双方的约定,且诉讼时效因李某所立的还款计划发生中断,因此,本案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但李某、马某的三个子女不是合同相对人,且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时,三个子女尚未成年,一审判决其承担还款义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再审判决

撤销了本案一、二审判决,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马某对二审判决不服,遂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认为,本案的饲料买卖行为发生在1996-1997年间,李某签名确认的《欠条》上没有确定货款的支付期限,2001年1月24日,李某自书《还款计划书》给梁某收执,《还款计划书》载明李某欠梁某饲料款69763元,计划“每年还款12000元,即每月还1000元,由2001年元月份开始”。《还款计划书》表明了双方达成了对本案债务分期偿还的合意,虽然没有直接写明还款的最后期限,但可以计算得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为2006年10月31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债务诉讼时效应自2006年10月31日起算二年,至2008年10月31日届满。梁某于2019年1月3日提起一审诉讼,李某等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梁某主张其一直向李某、马某追索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李某等人也予以否认,李某等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成立,应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

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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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对自己所欠的债务应当按时足额偿还,一方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拒不履行债务时候,当事人应当及时追讨并保留相应证据,若一方当事人多次违约、违反诚信原则,应当及时通过诉讼手段维持自己合法权益,否则,很有可能失去胜诉的机会,给“老赖”钻了法律的空子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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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黎德群

原标题:《平南法院发布一起追偿陈年旧账超过时效驳回诉请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