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法助|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关系下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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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9 00:25

律师您好,请问公司作为用工单位能否与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呢?签订后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呢?

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我国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用工的法律规定未涉及竞业限制协议相关规定。

司法实践

1.陶某(苏州)陶瓷釉色料有限公司与刘某竞业限制纠纷(案号:(2018)苏05民终4070、4327号)

案件相关事实:

XX由淄博新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至陶丽西公司工作,从事销售技术员一职,与陶丽西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

裁判要点:

就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陶丽西公司与刘XX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如实履行。故刘XX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

2.山西书海传媒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柳某、山西青盛伟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晋01民终5651号)

案件相关事实:

XX与青盛公司是劳动关系,派遣用工单位为书海公司,工作岗位软件开发,书海公司(用工单位)与柳XX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

裁判要点:

本案中,劳动者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至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事项《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设定劳动者的竞业禁止限制义务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之目的是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内容未违反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亦无禁止性规定,该竞业禁止限制协议应视为双方的真实合意,合法有效,对双方具均有约束力并按协议约定诚实履行承诺,应当依法保护。

3.昆山蓝某娱乐有限公司与蒋某劳务合同纠纷(案号:(2019)苏0583民初5887号)

案件相关事实:

原、被告之间成立劳务外包合同关系。原被告协议约定,特别奖励金10万元在上班满一个月发放,该奖励金包含竞业禁止补助金和保守商业秘密补助金

裁判要点:

上述约定并结合本案背景情况,本院认为特别奖励金包含以下内容:被告从其他公司离职到原告公司处的一定程度补偿、履职期间的竞业禁止补助、保守商业秘密补助、协议解除时的违约保证。

该案中,法院虽没有直接讨论竞业禁止补助、保守商业秘密补助的约定有效性,但在裁判意见中间接认可了这些补助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经权指引

竞业禁止限制义务约定是为了平衡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虽然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关系下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但目前也并无关于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关系中不得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从企业用工实际看,确实存在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关系下劳动者可能接触到用工单位的核心商业秘密的情况,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成为必要;因此多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都会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同时,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对于竞业限制协议中主体适格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因此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注意该劳动者是否为适格主体,是否为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的人员,否则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最后,建议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以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应责任,避免三方关系的复杂性导致竞业限制协议履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