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美医疗美容诱导消费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5-29 05:47

智美医疗美容诱导消费

2025-05-23 11:53发帖人:yaqiwang

智美医疗美容诱导消费

智美医疗美容红谷中大道1669号华尔登商业中心写字楼906室、907室

本人于2023年3月25日在江西智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地址:红谷中大道1669号华尔登商业中心写字楼906、907室)购买水光套餐,现举报该医美机构以下三点: 一、该医美机构存在诱导消费行为。购买时该机构销售告知购买的套餐是2次丝丽水光、2次可丽金星宝瓶、4次基础水光(金额共计7535元),实际该套餐仅3555元,剩下3980元为中胚水光,并未告知本人。 该医美机构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民法典》第148条: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二、该医美机构存在霸王条款。本人仅使用一次丝丽水光、一次基础水光,现申请退款,被告知已使用的需要原价扣款,但本来购买时该机构并未告知本人此条款,该机构工作人员称所有消费者购买时都会签购买单,上面有条款说明发生退款已消费产品按原价扣除,但该机构并未给本人签署购买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退款按原价扣除明显不公平,不符合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可能违反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另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非因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预付款退还,应当按照原先约定的折扣价抵扣已经消费的部分;因消费者原因导致的预付款退还,一般应按照未打折前的金额计算已经消费的部分,但如果商家无法提供未打折前价格的交易记录,可以按照当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已消费部分的计价标准,且按未打折前价格计算已提供服务的部分金额超过存入的预付款,超出部分商家不能要求消费者补足。 三、本人付款后该医美机构未给本人开具发票、合同、收据等任何凭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商家不提供收据、发票等,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依法求偿权等,使消费者在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或其他消费纠纷时,难以证明自己的消费行为和权益受损情况,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票管理办法》:其规定了商家有按规定开具发票的义务。商家未开具发票属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现本人申请该该机构退还3980元(中胚水光)以及2666.25元(剩余3次水光均价总额),合计6646.25元。

本贴内容未经核实,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官方回复(点击回复)

《问政江西》栏目组 回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转交至红谷滩区,敬请关注处理结果。

回复时间:2025-05-26 14:43

 

用户点评

打开APP,查看更多评论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打开APP

前往,阅读体验更佳

取消前往

前往

立即下载

×

问政江西小程序

长按进入,阅读更多问政江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