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如何定责与赔偿?

阳光司法 德润长清

裁判要旨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除医疗费用外,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

案情简介
付某系甲公司员工,2021年1月14日,付某在甲公司园区内与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事故,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两处伤残。货车归乙公司所有,投保于丙公司。付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生活津贴。后经仲裁委裁决,付某与甲公司自2020年12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本次事故认定为工伤。付某将乙公司、李某、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43457.93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案涉李某驾驶的货车在丙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对付某主张的合理损失,应由丙公司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乙公司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对医疗费用不能双重赔偿。本案付某所受伤害系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其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并未主张医疗费。因此,付某在本案中主张的各项费用及损失,不构成重复赔付,应依法认定。


最终,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法院判决由付某承担10%责任,由丙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90%责任。后丙公司不服,上诉至上级法院,该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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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如何定责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