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强制猥亵竟为爱?感情不能如此硬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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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04 01:59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

A先生与B女士于四年前相识,两人因各自在婚姻中的不如意而走近,有了共同语言的他们相互理解,彼此关心,迅速发展成为了情人关系,四年多的时光里,A先生感受到了久违的愉悦心情,十分庆幸自己能够找到知音。但2019年9月的一天,B女士突然表示不愿再与A先生继续保持情人关系了。这么多年给予的关心、寄托的情感、付出的金钱,被B女士的一句“不愿”给彻底粉碎,这让A先生备受打击,选择用酒精麻痹自己。

这天晚上,A先生又一次醉酒,他没有选择回家,而是到了B女士家,砸碎玻璃强行进入了B女士家中,与B女士争执起来,后强行抚摸、亲吻B女士,B女士一心想要结束这段错误的关系,不肯顺从,便拼命抵抗、逃出家门,不料酒劲上头的A先生仍不肯罢休,追出家门再次强制猥亵B女士。B女士果断选择了报警。

文登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A先生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应予惩处。被告人A先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A先生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明明是想要挽回感情,最终却因酒后冲动而“挽回”了刑罚,这是A先生万万没想到的事情。生活不是电视剧,“强制爱”的结局不一定是“王子和公主幸福美满地生活了下去”,感情好聚好散,即使是前情人关系也不可以硬来,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主观要件: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客观要件: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因此,并非只有对陌生人实施猥亵才会构成强制猥亵罪。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所谓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所谓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的行为。侮辱妇女的行为与猥亵妇女的行为很相似,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猥亵妇女,一般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而侮辱妇女,一般是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损害妇女声誉。猥亵妇女,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才构成犯罪,而侮辱妇女无此限制。

(注:文中图片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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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例普法】强制猥亵竟为爱?感情不能如此硬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