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处所称合同审查的标准不是指技术或方法的标准,而是指经过审查后的合同所应达到的标准。
一、合规性
(一)含义
1.排除合同无效情形
(1)合同整体无效
例如:《民法典》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46条规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强制性规定应为效力性强制规定而非管理性强制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管理型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个别条款无效
《民法典》497条(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506条规定:合同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业准则
3.符合单位内部规定
违反章程或管理制度所签订的合同,对外而言其效力不一定会被否定,但一方面可能会导致相关利益主体对合同效力提出质疑(如其他股东行使撤销权),另一方面也极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负责人受到内部追责(比如子公司未按照母公司的规定程序签订合同,很可能会导致子公司的负责人受到母公司的追责)。律师在为常年服务的客户审查合同时,应当尽可能的掌握这些内部规定。
(二)合规性审查要点
1.主体的合规性
合同主体应当具备签署该合同的能力和资质。
例如政府机关作为保证合同的主体就属于违法,合同无效。资质包括施工资质、评估资质、鉴定资质等。
2.内容的合规性
指合同的交易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比如对于应当经过有关机关审批或登记的合同,应当审查该合同是否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应当审查公司内部是否已经就股权转让事宜作出决议,其他股东是否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周延性
(一)条款齐备
1.在步骤上,首先审查其是否具备绝对必要条款,其次审查相对必要条款是否能够涵盖所有交易事项。
2.在方法上, 首先是结合《民法典》第470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内容审查相关条款是否齐备,其次是凭借审查者的生活经验和法律经验审查是否存在遗漏,最后是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交易目的以及交易流程以便了解是否存在遗漏事项。
(二)结构严谨
合同的条款之间逻辑通顺,形式规范,符合通常的思维模式和交易流程。一般而言,买卖合同的条款结构的逻辑顺序应当是货物、质量、运输、交付、价款、违约责任、合同效力。
三、可操作性
(一)权利义务明确
1.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约定
2.对于需要双方共同处理或确认的事项一定要明确处理的方式方法,而不能采用模糊的约定。
(二)逻辑恰当
合同条款所约定的事项符合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尤其是在合同双方的义务条款方面,若双方的义务或行为互为前提,或者需要交叉配合才能继续进行的,相应的条款约定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
(三)表述准确
合同作为书面法律文件,其条款的表述应当符合规范、准确的标准。
四、公平性
合同当事人之间在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时要公平合理,大致平衡,强调双方之间互为交易的等值以及合同风险的合理分配。
五、倾向性
合同应当具有倾向性,理由在于一是合同主体的谈判地位差异、二是在于律师的职业道德使然。侵向性是适度倾斜,并非严重失衡。
原标题:《合同审查的五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