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自管公房属于国有资.产地方托管单位.能签订租赁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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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3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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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您好,国有产权房允许出租,但需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他人。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外商投资、租赁、贷款、担保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用于外商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3-08-17

2001年自管公房属于国有资.产地方托管单位.能签订租赁合同吗?

自管公房2001年至2012年签订合同的法律规定能提供吗?

亲,您好,国有产权房允许出租,但需事先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他人。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外商投资、租赁、贷款、担保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用于外商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亲,您好,单位自管公房是指该房产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的,但是房屋所有权为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政府和单位将房屋分配给职工,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其法律规定依据集体或者国家所有权土地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就是自管公房的相关规定哦亲。

亲,请问这边还有什么可以帮助您的吗?

自管公房对本单位职工承租的法律规定,建设部都有明确规定,本是公开的规定,我为了证实法律条款的正确性确认。北京市政府172号有规定,其他国家部门是否有规定广大了解而己,花钱问问题是合情合理又不是不能讲的向题,不就白花钱说到点上了吗?

亲,您好,您这边需要了解的不是关于单位自管公房的相关规定吗?

对的。.

亲,您好,一、单位自管公房承租法律新规定单位自管公房是指该房产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的,但是房屋所有权为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政府和单位将房屋分配给职工,并且租金按照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执行的居住房屋,其法律规定依据集体或者国家所有权土地的规定。二、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6、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个自管公房是可以签订租赁合同的。

亲,请问这边还有什么可以帮助您的吗?

建没部规定自管公户必须产权单产权人签字盖章有效。您们律师应很容易为询问人提供的,为什么回答的问题对不上号呢?

这边刚刚了解到的是您需要咨询的是关于自管公房的相关规定。咱这边为您重新分析问题,实在不好意思。

亲,您好,根据建设部房屋租赁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一定要产权人签字,并到当地租赁管理机关备案登记才能生效。公司需要的就是产权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房产证原件或者是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我管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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