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2篇案例入选全市法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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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5 09:40

喜 报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全市法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

在全市法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我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史华松审理的曹某某诉吴中区某汽车服务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度假区人民法庭庭长周宏审理的姜某某等诉苏州市姑苏区某单位等行政许可案2篇案例入选。

案例8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消费者曹某向二手车经营者某汽车服务部购买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辆总价款155000元。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手写合同条款约定:“卖方确认所售车辆无火烧、无泡水、无重大事故,如有以上情况35天内退款退车,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事后,曹某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案涉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车辆出售前曾发生过重大事故。为此,曹某以汽车服务部实施消费欺诈为由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汽车服务部“退一赔三”共计620000元。汽车服务部则抗辩认为,根据双方手写合同条款约定,“如车辆系重大事故车,35天内退款退车,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该约定表明其责任限制在退车退款范围内,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退一赔三”的规定,故不同意曹某的诉讼主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二手车销售过程中,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与普通消费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基于诚信原则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有对所售车辆的真实状态进行全面了解及查验、并将车辆事故信息告知作为消费者的义务。经营者在合同中作出保证,承诺案涉车辆无火烧、无泡水、无重大事故,但事实上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经营者的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经营者以双方合同已约定“如车辆系重大事故车,35天内退款退车,双方无任何经济纠纷”为由,主张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退一赔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适用,法院认为,经营者在二手车经营活动中常态化使用上述合同条款直接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广大消费者加以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应认定上述条款会对不特定消费者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对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普遍的损害,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该合同条款应认定无效。据此,法院适当酌情考虑车辆交付曹某后的使用折旧情况,判决汽车服务部返还曹某购车款145000元,并依法赔偿曹某车辆价款三倍的赔偿款465000元。汽车服务部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审结后,吴中区人民法院还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督促规范二手车销售行为,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及时复函并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排除上述法律规定的适用本身就是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司法应予有力规制和坚决否定。本案是全省首例通过认定规避消法规定的“手写合同条款”无效,从而依法惩戒经营者不诚信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在依法裁判的同时发出司法建议,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对市场不诚信行为重拳出击,及时有效遏制了此类不诚信交易行为的蔓延,取得了三个效果的统一。该案入选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28

基本案情

某老旧小区2幢1单元与2单元相互毗邻,1单元楼梯入口通道西侧与2单元房屋北面卧室共墙。姜某某、倪某某、徐某、董某、徐某某系该小区2幢2单元不动产权利人。2021年3月,某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组织各职能部门对该小区2幢1单元增梯申请进行审查,并形成《联合审查会签表》,载明经联合审查,符合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规定,补齐电气施工图及调整方案后联合审查通过。某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某城市管理委员会、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主要职能部门在该《联合审查会签表》上签字、盖章。后姜某某等五人认为上述行政许可违反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机关作出的增梯项目联合审查意见。本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驳回了姜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拟增梯项目取得了2幢1单元全体业主的一致同意,符合“双三分之二”的多数决规则。增梯位置位于一单元楼梯入口处,设有独立的电梯井,廊桥部分与1单元楼梯入口通道外墙相互连接,不占用2单元业主或者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电梯位于整幢房屋的北面,且整体靠1单元一侧,也不占用北侧道路,故该增梯项目未违反行政机关进行审查时所要考量的建筑间距、日照间距等技术规范要求。增设的电梯井(含电梯)客观上对于原有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等可能会造成一定妨碍,但1单元业主以高龄老人居多,楼梯对他们而言确实多有不便且藏有安全隐患,为了方便、安全地出门想要加装电梯是合情合理的需求,在该项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要求的情况下,原告作为增梯项目的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予以适当包容、让步。且对于噪音、隐私等问题,电梯公司已通过调整施工方案、采用技术手段尽量减少不利影响。四被告作为增梯联合审查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指出方案存在的问题,要求补齐电气施工图和调整方案后(均已于当时完成)审查通过,已经依法尽到了联合审批的职责,姜某某等要求撤销联合审查意见,不予支持。二审判决生效后,法庭还专门来到该小区,组织2单元业主进行判后说理工作,2单元业主表示将不再反对1单元加装电梯事宜,相邻单元之间的矛盾妥善化解,电梯加装工程得以顺利实施。

典型意义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的民生工程,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的惠民举措,对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加装电梯容易引起邻里矛盾,引发相邻纠纷或者行政争议。本案是一起业主不满相邻单元住户增设电梯进而针对主管部门的审批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论是业主表决,还是与相邻权人协商、公示环节,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之内均尽到了审查义务,作出的联合审查意见符合法律规定,遂从情理法相统一的角度,对诉争焦点进行了说理,最终通过裁判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方便了老年人安全出行。同时,着眼于增进邻里和睦,在判后主动到小区释法析理解“心结”,保障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顺利进行。该案入选全市法院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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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喜报 | 我院2篇案例入选全市法院2024年度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