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艺人的经纪人因涉嫌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解析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条款规定在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情况下,应如实提供,也就是说,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而实施的拒绝、隐匿、谎报这些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隐匿。由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罪属于行政犯而非自然犯,所以会计法中规定的隐匿上述材料的目的,应当成为评价某一隐匿行为是否能够进入刑事处罚领域的依据。因此,评价某一行为是否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罪,需要先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隐匿行为是否为了逃避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提醒各经营者应当诚实合法经营,切实履行自身的义务,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