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挪用公款购买股票身陷囹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身边案”教育“身边人”,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筑牢思想防线,宁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焦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希望广大党员干部以案为鉴、吸取教训,时刻紧绷党纪国法这根弦,切实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案件详情
宁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焦某某在担任宁洱县宁洱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购买股票3828744元,造成实收未缴、实收少缴520450元。截止案发时,未缴清保险费、政府补贴共计229925元。(二)2023年至2024年,被告人焦某某在担任宁洱县黎明乡党委委员、副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黎明乡旱地种植管护项目、基本农田整改项目等资金147030元归个人使用;2022年至2024年,被告人焦某某利用职务便利,签订虚假合同,挪用套取黎明乡项目资金631080元,归李某某种植甘蔗使用。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退缴挪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及政府补贴共计229925元;退缴挪用政府公款147030元。李某某退还挪用黎明乡公款400000元,尚欠项目资金231080元未还。
法院审理

2025年6月4日,宁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焦某某挪用公款罪一案,宁洱县社保中心、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局、各乡镇等共25名领导干部走进法庭“零距离”旁听,接受廉政警示教育。庭审中,公诉机关以详实的证据和严谨的逻辑指控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触碰法律红线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最后焦某某作陈述,对指控犯罪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2025年6月13日,宁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焦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4606854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案发后已退还大部分项目资金,尚欠黎明乡人民政府公款231080元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焦某某挪用30000元公款系省级防汛应急救灾补助款,应从重处罚。焦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挪用归自己使用的全部涉案款、悔罪表现较好。本院依法对其判处:被告人焦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退缴涉案公款147030元,依法退还被害单位;违法所得1744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涉案公款231080元。焦某某服判,不上诉。

焦某某在忏悔书中写道:“本人把党组织的学习教育当作耳边风,自作聪明,无视党纪国法,其挪用的公款不仅是群众的血汗钱,还是群众的养老钱和看病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自食其果”。职务犯罪不仅是个人身败名裂的悲剧,更是对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害、对人民群众利益的侵害。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应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努力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在岗位上践行“人民公仆”的庄严承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法官提醒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供稿:乔兰淞
一校丨一审:段金莲
原标题:《【以案释法】挪用公款购买股票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