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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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1 00:19

报告编号:NO.2025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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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比较?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犯罪主体上,前者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客体方面,二者有所不同;量刑标准上,二者因社会危害性不同而存在差异。具体详细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挪用资金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比较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存在以下区别:

(一)犯罪主体方面。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犯罪客体方面。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三)量刑标准方面。由于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挪用资金罪相对量刑较轻,而挪用公款罪因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因素,量刑相对较重,并且在数额较大、巨大等标准上也存在差异。

挪用资金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比较

二、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情形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情形如下:

1.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的非法活动包括赌博、走私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只要挪用公款用于这些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大小,均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2.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例如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投资开办公司、炒股等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活动,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就符合这一情形下的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3.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种情形是指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从挪用公款之日起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公款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罪的认定,除了符合上述情形外,还需要考虑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等其他构成要件。

三、挪用公款40万怎么定罪

挪用公款40万的定罪需要从多方面考量。

(一)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 主体方面,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2. 客体上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3.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目的。

4.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公款40万,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二)可能面临的刑罚

如果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40万属于数额较大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具体量刑时,法院还会综合考虑犯罪的动机、手段、是否退还公款、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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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飞团队 陕西西安

赵海飞律师毕业于知名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辩护、法学方法论。现执业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系刑事业务部负责人。从法学院毕业即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承担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为其中两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成功争取了无期和死缓的判决结果。多起案件的辩护意见均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民事方面,主要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为近百家因交通事故而致残或死亡的受害人家庭争取了合理的赔偿。同时数次参与公益诉讼,多起刑事辩护援助案件,获得了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的称号。在理论研究方面,赵海飞律师擅长法学方法论、刑事辩护方法论研究,多次参与律协及单位重大刑事案件的研讨,作出的建议多数被采纳。秉承着忠于法律,诚信执业的理念,在法治的道路上不断求索,让正义不缺席也不迟到!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