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遵循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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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1 23:39

机关单位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遵循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向境外或者向境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组织、机构提供国家秘密,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确保载体合规: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都要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特别是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需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加强过程管理:机关、单位要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杜绝非法获取、持有、买卖、转送、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等行为;禁止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保障系统安全: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要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