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民法典》之遗产继承问题 01 遗产的范围和认定《民法典》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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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2 07:37

来源:雪球App,作者: 用户8074371328,(https://xueqiu.com/8074371328/265385728)

01 遗产的范围和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1.“死亡时”

以上是指遗产仅限定于自然人死亡之时还剩余的财产。

◻️死亡前的赠与、死亡前已经处置财产是否为遗产?

◻️因被继承人去世而取得的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是否为遗产?

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一般是在被继承人因事故或因公死亡之后获得,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经济补助和精神抚慰。这是给死者近亲属的,因此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被继承。

2.“个人”

个人财产是指遗产仅限于去世的自然人的财产,不包括夫妻另一方或者是其他人的财产,在分配遗产时,应进行甄别。

3.“合法财产”

如毒品、犯罪所得则应该被收缴,不能够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遗产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的存款、股票、股权、珠宝、债权、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等在内的财产权利。

注意:民法典在遗产范围中增加虚拟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也保护个人的虚拟财产,所以游戏装备、淘宝店铺的网络虚拟财产也是可以被继承的。

02 遗产继承的方式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二、继承权的丧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该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宽恕制度)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继承权的放弃和遗赠的接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的分配均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

◾️亮点: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

五、遗嘱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我国实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除法定情形外,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1. 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准确时间)。

《继承法意见》第四十条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的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优势:隐秘性较高,无需见证人,操作简单。

◾️劣势:是自书遗嘱在实践中容易发生继承人间对遗嘱真假的争执,滋生纠纷。

2. 代书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一般委托与遗嘱人、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为书写遗嘱。见证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 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继承编》中新增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 录音录像遗嘱

现行《继承法》中有录音遗嘱这一形式,《民法典·继承编》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录像遗嘱的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见证人的个人信息部分亦应逐一明确并录制

◾️对录制情况作出说明

◾️整个叙述和见证过程应当全程同步进行摄像、录音。

5.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口头遗嘱是在遗嘱人处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的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仅在紧急情况下订立,如果紧急情况解除,遗嘱人可以用其他形式的方式订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当然失效,而不论遗嘱人是否重新订立遗嘱。

由于订立口头遗嘱时处于危急时刻,遗嘱人口述的遗嘱一般无法呈现在书面上,仅在见证人的记忆中很容易被忘记,或者存在遗嘱不真实的风险。

6. 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如果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6条之规定,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在办理遗嘱公证时,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若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六、遗赠

◾️给法定继承人立的遗嘱叫做“遗嘱”;

◾️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立的遗嘱叫做“遗赠”

◾️【受遗赠人60天内须表态】

◾️【受遗赠人不需承担相应义务】

03 遗产的分割与争议的解决一、遗产的分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产管理人制度(新增)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争议的解决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责编:周键涛

领域:私募基金投资、商业纠纷

兰卡斯特大学硕士,具有国内和海外管理学和法学复合背景,曾就职于大型投资银行及PE投资机构,擅长私募基金投资、企业资产重组、新三板及主板投资银行业务及大型商事纠纷案件,现为广东金桥百信(东莞)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党支部书记。

作者:尹颖欢

广东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公司治理、尽职调查、民商事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具备司法系统工作经验,在金融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互联网行业法律事务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