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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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4 18:02

近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将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纳入法律管理范围,旨在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处罚措施和幅度,这些新的举措,都是为了适应新的社会形势,更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将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2023年9月,我院设立立法信息团队专门开展立法建议工作,进行充分的探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明确公安机关在调解方面的作用、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建议第六条中明确公安机关在调解方面的工作与职责、建立多元节分解决机制。修改后为:

第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释法说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积极推进调解工作,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修改理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大力倡导和谐社会的今天,治安案件仍应坚持这一原则,并且牢固树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执法理念,对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调解的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做好调解工作。

二、增加删减或篡改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责任

在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设定删减或篡改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责任。

【修改理由】第90条规定了远程视频询问。远程视频询问是利用现代技术、体现效率的一种询问方式,既有利于被询问人,也有利于公安机关。但是,应当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必须通过相关的技术和规章制度保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被删减或篡改。所以,结合第137条的规定,可以考虑在第137条增加一款规定设定删减或篡改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具有风险隐患的经营场所,不应只对经营者处罚,对于经营场所也应有相应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对于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规定了相关处罚,还可以进一步明确对于营业场所的处理方式,因此可以对第四十四条进行扩充:

第四十四条: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责令相关场所停业整改。

【修改理由】对于此种行为的处罚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因此除了对于经营者进行明确处罚外,还应对相关场所进行整改,更切实的保障公共安全。

四、明确公共场合裸露身体和恶劣情节定义

第七十六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警告;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隐私部位,处警告;有以下恶劣情节的:

1、裸露身体引起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

2、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3、向异性或未成年裸露身体;

4、在重要地区或者重要场合故意裸露身体;

5、裸露身体,使被侵害人遭受惊吓的。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修改理由】法律需要扬善惩恶,裸露身体定义不明确容易造成恶意举报混乱执法,影响穿衣自由等公民的个人权利,不利于社会风气的进步发展,同时对于明显恶意的行为也应当有法可依,提高治安管理效率。

五、明确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行为定义

第六十八条:非法使用、提供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议修改为:“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他人隐私信息、商业信息、行为信息,或将国家秘密、他人的隐私信息、商业信息、行为信息买卖或非法传播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修改理由】着重打击窃听、窃照证据的非法利用,明晰非法使用定义,避免随意执法,加强法规的指引作用。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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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