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酒店: 锦江酒店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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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7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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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

  )、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彼等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经不时修

  订)不时订明的独立性规定。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

  任命。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

  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

  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机构,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

  行情况的反馈。董事会秘书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

  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及检讨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

  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及就设立正规而具有透明度的程序以制定上述薪酬计划或方案,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

  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任何因彼等离职或终

  止聘用或委任而应付的补偿金金额)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

  进行绩效考核;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任何因

  彼等离职或终止聘用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

  合约条款一致;如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

  致过多;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虑同类

  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本集团内其他职位的

  雇佣条件;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如《香港上市规则》

  所定义)不得参与厘定其本身的薪酬;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董事会授权,负责制定、

  变更并向董事会提出对股权激励计划(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

  十七章所述的股份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等的建议;

  (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董事会授权,负责制定并

  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建

  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须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除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过股东会批准的之外,

  其他方案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公司管理层应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

  有利条件,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要求包括公司首席

  执行官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报告工作或接受工作质询。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以下材料,供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参考: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

  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方案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评程序: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讨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以书面形式将讨论结果

  报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

  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

  通知期。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会议议程应得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

  确认,议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寄出。会议

  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

  发表意见,并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

  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

  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

  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议事方式

  和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且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

  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除董事会另有决定外,本工作细则所要考核

  的董事是指除独立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之

  外的董事。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首席

  执行官、执行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如与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监管规则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

  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执行。公司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上海锦江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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