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牵绳,主人错!伤人起纠纷,法官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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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7 19:25

以案释法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饲养宠物。宠物的陪伴,给人们的生活增添很多乐趣,也可以帮助人们调节情绪。但不文明的养宠行为,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许多安全隐患,遛狗不拴绳导致行人被咬伤的事件屡见不鲜。

近日,大同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因宠物狗未拴绳致人受伤的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今年4月,68岁的张某在小区内遛狗散步,被王某家未栓绳的大狗追赶后跌倒,张某报警,事故导致张某摔伤手臂骨折住院治疗5天。出院后,张某多次向王某要求赔偿其住院医疗费用、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主审法官李淼接收案件后,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调取出警记录、视频等证据材料,实地调查事故发生地点。了解到事故发生时小区内没有监控设备拍摄到事故经过,且现场没有目击证人,通过公安机关出警视频可知,王某对其饲养的大型犬未栓绳的事实不置可否。

经过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未达成调解意向,主审法官判断双方对张某手臂骨折损伤的原因没有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对赔偿数额及责任划分的确定。庭审结束后,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对背调解、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案件得以妥善化解。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是养犬人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看管,依法饲养,文明饲养,防止出现伤人事件,否则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