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受公平正义

今天是普法小剧场
第34期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君书》

小杨姐姐说法
本条是关于民法法源的规定。

法条检索
《民法典》第十条
【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条文理解】
一、 处理民事纠纷依据法律
法律具有多义性,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条规定的“法律”应当从广义上理解,即依照《立法法》 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应当优先适用。
二、 处理民事纠纷可以适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
习惯,是指在某区域范围内,基于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习惯。
本条规定的“习惯”主要是指民事习惯。通常作为民法法源的“习惯”,限于习惯法,即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它是在人们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行为规则,特定的群体具有将其作为行为规则、约束自身行为的内心确信,从而自觉或不自觉受其约束。习惯作为民法的法源具有重要的意义,能够丰富民法规则的渊源,保持《民法典》的开放性;丰富法律规则内容,降低立法成本;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国家政策能否作为民法的法源
《民法通则》曾把国家政策作为法源。《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民法典》没有再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法源。国家政策不作为民法渊源,并不等于说国家政策在调整民事关系和民事司法裁判中不发挥作用。在司法裁判中,国家政策可以通过民法中引致条款发挥作用,如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或者作为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新内涵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政策的目的同样可以实现。
二、 关于指导性案例的适用
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作用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公开发布,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法官应当参照适用的案例。新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原标题:《【专栏| 感受公平正义】(普法小剧场第3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