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红法官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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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不知道去哪个法院?
管辖权了解一下
想要起诉
该选择哪个法院立案?
找个离家近的法院可以吗?
是去原告所在地法院?还是去被告所在地法院?
去法院起诉也是有需要注意的点哦!
这里涉及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管辖问题
确认受案法院,需要考虑“级别管辖”(各级法院间)和“地域管辖”(同级法院间)。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一般民事纠纷,由原告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当然也存在例外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地域管辖
.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海难救助费用——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共同海损——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课后补充
若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ND
编辑:新媒体团队
校对:陈恩赞
核发:魏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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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红法官小课堂 | 民事案件管辖权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