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严查电捕鱼:司法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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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3 11:28

严查电捕鱼

电捕鱼是一种掠夺式的捕捞方式,对水域生态平衡和水体质量有极大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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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泾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破坏渔业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非诉案件,依法审查后作出准予执行裁定,有力强化对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

PART-2

2019年5月14日,泾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该县汀溪河蔡村镇曹村河段发现李某某正在用电捕鱼,现场查获了李某某的电捕鱼工具及渔获物。同年6月25日,县农村农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安徽省实施

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作出泾农(渔政)罚[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某予以下列处罚:

一、没收电瓶1只、机头1只、电击杆1根、电捞杆1根、渔获物0.7公斤;二、罚款2000元。

PART-3

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县农业农村局多次催缴,并在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催告书》中对李某某迟延履行罚款的行为加处罚款2000元,但李某某仍拒不履行,该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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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泾县法院高度重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运输、非法经营等涉渔违法犯罪行为。案件受理后,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县农村农业局对李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前进行了催告。最终法院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

明年1月1日起,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将正式启动,泾县青弋江干流水域是安徽省长江禁捕重要支流之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保护好全县重点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泾县法院将持续强化司法职能,坚持以案释法,防范惩治各种非法捕捞及其他破坏水生生物和渔业水域生态的违法行为,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舆论氛围,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协作联合打击机制,切实有效形成共抓长江大保护的新格局。

“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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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院支持严查电捕鱼:司法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