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蹦床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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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4 05:06

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

游乐场中,6岁的小丽站在儿童蹦床区域玩耍,7岁的小明从楼梯三层台阶蹦到蹦床上,导致丽丽摔倒骨折。事后,小丽家长李女士就其受伤产生的费用与小明家长和游乐园沟通,却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李女士将游乐场经营者某体育公司、小明及其监护人王女士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7万余元。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从禁止跳落的步梯跳入蹦床,导致小丽摔倒,其行为与小丽受伤有直接因果关系,是直接侵权人。小明是未成年人,监护人王女士未尽到监护职责,未制止小明的不当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体育公司作为蹦床馆经营者,未充分提示游玩安全须知、保障未成年人游玩时的人身安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缺失,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最终判定,小丽产生的合理损失由王女士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体育公司在王女士未赔偿金额50%范围内,对王女士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赔偿义务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说法

小明作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小丽受伤,监护人王女士需担责。某体育公司作为蹦床馆经营者,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当孩童在游乐场所游玩时,其监护人应全程在场照看陪护,避免意外发生。同时,公共场所经营者也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加强安全提示和巡查,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游乐环境。

来源:吉林省长春市林区中级法院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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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儿童蹦床受伤,责任如何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