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丨五·一国际劳动节普法讲堂之社保缴纳和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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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3 10:37

有准确细致的理解和认识

在昨天的普法讲堂中,毛希彤法官为我们介绍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应该注意的问题,相信大家都学会了应该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小兴继续邀您一起来了解关于社保缴纳和竞业限制的内容。

第四期 · 社保缴纳和竞业限制

1.员工离职后,与员工协商一致,继续代员工交纳社会保险,有什么法律风险?

此做法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无法得到保护。

用人单位有可能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同时,如果所涉劳动者入职其他单位,并发生工伤事故,在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方面,有可能会遇到行政障碍。可能会进一步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要求所有涉及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风险。

2.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补偿约定为多少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此标准没有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就此标准通过约定确定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我们可以参考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约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即标准范围:最低工资标准到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之间。

但具体如何确定,还需结合劳动者岗位的重要性,以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确保竞业限制协议能够有效发挥作用。

毛希彤法官

经过四期的法律知识学习,相信大家已经对劳动合同法有了深刻的认识,希望借此机会让每一位劳动者通过了解法律法规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给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戴上紧箍咒的同时,也为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管理提供了途径和依循。

每一位劳动者所付出的辛勤汗水都值得尊敬。小兴再次祝光荣的劳动者们,节日快乐!

文案:于菲菲、刘畅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丨五·一国际劳动节普法讲堂之社保缴纳和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