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切斯尼:若疫情爆发,美国政府将如何实施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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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07 09:01

【文/罗伯特·切斯尼  译/董岭晓】

时不时地,公共卫生领域会跨越国界,为我们所熟悉的《国家安全法》(译者注:这里指的是美国的《国家安全法》)提供依据。这种跨越,必然涉及到隔离的问题。考虑到围绕2019-nCoV (即在中国武汉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各式焦虑,以及美国政府已经开始考虑隔离的做法,也许现在到了重新审视授权和限制隔离权力的法律架构的好时机。

(一)

隔离如何才能做到合比例

在开始讨论法律的实质内容之前,我们来构建一下基本的理解,解释通常意义上“隔离”的含义,以及为什么实施隔离的时间和措施难以定夺。

你知道吗?“隔离”这个词来源于意大利语的“quaranta giorni”,是“40天”的意思。这是14世纪时威尼斯的一条规矩:当时有一艘船抵达威尼斯,当局担心它可能携带瘟疫,于是指令这艘船必须停泊在那里等待40天,如果船上每个人在40天过后都还保持健康状态,到了那时候他们才能上岸。

当然,现在隔离的时间长度和那时已经有了很大区别,但这个威尼斯短语的版本已经进入英语的语言中长达几个世纪。虽然具体内涵有所变化,但基本的思路是一样的:在可能发生传染的情况下,必须将潜在携带者的行动控制足够长的时间,从而确认他们是否被感染。这种降低风险的方法非常有意义。但只有在马匹走出谷仓之前(译者注:类似中国的谚语“是骡子是马拉出来遛遛(就会知道结果是什么样)”)将其付诸实践,才会出现政策(和政治)上的两难局面。

当局实施隔离的时间越长,隔离范围越窄,传染病携带者成为隔离网(the quarantine net)漏网之鱼的风险就越大。在此,有一个尤其相关的例子,请参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的《新发传染病(Emerging Infectious Diseases)》杂志即将发表的一篇文章,我在德克萨斯大学同事劳伦·安塞尔·迈耶斯(Lauren Ancel Meyers)和她的合作作者计算了接触2019 nCoV病毒的人在中国在武汉实施隔离措施之前离开武汉的机会。他们已经确认:一个来自武汉(相比较来自于其他城市)的暴露人员更有可能进入128个中国城市,包括5个非常大的城市。即使在政府拥有相对自由采取隔离这种不受大众欢迎的行动,且并未面临严重的政治或法律压力的威权体制下,隔离也难以有效实施(尤其是在规模上)。

如果时机决定一切,那么各国政府是否应该在第一次出现问题的迹象时就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这样做可能会最大限度地发挥卫生健康上的保护作用,但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通常情况下实施隔离不算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干预越早,公众就越不可能对于这种疾病所造成的危险产生广泛的认识,因此,隔离造成的成本和负担就越有可能引发反弹(backlash)。此外,干预越早,批评者就有越多的空间,从而揣测威胁也许被夸大了——这么做也许不公平(成也早期隔离,败也早期隔离),但也可能相当公平。

“钻石公主”号游轮上的美国公民发声求救

可以说,任何一个人对于这种两难境地都应该是熟悉的:如果政府怀疑某人可能在未来参与恐怖主义活动,但此人目前尚未参与这类袭击,那么政府是否应该以及何时进行干预、对这个人进行逮捕。在这种情况下,降低假阴性的风险会增加假阳性的风险,反之亦然。在不确定的情况下,迅速采取大规模隔离措施有时也具有类似的性质,即在“行动的危害”和“不作为的潜在危险”之间进行权衡。(应当明确,防范恐怖行为的情景,在道德层面的判断上会出现完全不同的情况,而且通常对被隔离者造成更长时间的、更严重的后果。)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导致官员作出不公正的决策,他们可能会感到压力,要求采取引人注目的措施,从而表明他们对这一威胁的关注和认真参与。

所有这些都表明,我们应该仔细关注由什么主体来作出隔离的决定、在什么基础上允许作出决定,以及如何对这些决定提出质疑。那么,现在让我们来审视一下法律框架,并寻求这些问题的答案。

(二)

法律依据

|我们谈论的是(美国)各州法律还是联邦法律?

两者都有。保护公共健康的立法能力一直是州政府权力的主要内容(传统理解中,属于各州的“警察权”明确提及保护公共健康等内容)。在这篇文章的最后,我会对关于各州及其隔离权力的内容进行探讨。但首先让我们谈谈联邦隔离的权力。

|请解释一下联邦的隔离法如何运作。

重中之重的问题是:联邦政府从哪里获得这种权力?一方面,《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列举的国会有限立法权并不包括明确提及(在疾病或其他情况下)保护公共健康的条款。如上所述,无论是在美国的建国时期还是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都期望各州至少在国境内实施隔离(我们可以称之为“内部隔离(internal quarantines)”,而不是“边境隔离(border quarantines)”(适用于试图进入国境的人员)时解决公共卫生问题。另一方面,第八款确实授予了国会同时管理外国商务和州际商务的权力。尽管对于这些商务当局可以扩展到何种程度还存在争议,但至少从一定程度上而言,联邦政府的内部隔离授权确有法律依据。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最高法院1942年对威卡德诉菲尔伯恩(Wickard v. Filburn)案的判决发布后,州际贸易当局的范围扩大,这一点变得更加明确。

威卡德事件发生两年后,国会通过了《公共卫生服务法案(the 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这是一项广泛的公共卫生重组法案,其中包括一个至今仍存在的隔离框架。当时,联邦边境隔离机构已经建立,但联邦政府的内部隔离机构在军事领域之外则是另一码事。然而,威卡德之后,联邦立法建立检疫机构的理由似乎更加坚定。《公共卫生服务法案》的隔离规定在当时的背景下确实被理解为与战争有关,诚然如此,但还有更丰富的内涵。以下是一位同时代的观察家对结果的解释:

除了在进入美国的地点(如边境、港口等)拘留病毒感染者的传统权力之外,《公共卫生服务法》还赋予了一种类似的权力,即逮捕、拘留和检查特别可能造成疾病在各州之间传播的某些感染者,或在战争期间感染军队或战争工作者(war workers)的人,而这种权力的存在以前是有疑问的。这种权力类似于人们所熟悉的国家和地方卫生官员的隔离权力,目前不会对性病以外的疾病行使这种权力;但这项权力提供了一种潜在的权能,可以防止战后期间可能带到美国的新感染。

简而言之:担心性病会减少军队的人力,可能是制定明确联邦政府“内部”隔离机构的立法的直接原因。但是,即使在历史上,人们也期望这一权力可以发挥更广泛的作用。当代观察家们从历史的起源于海外战争状态的检疫部门采取的疾病预防措施中找到了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