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和数额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7-09 22:44

报告编号:NO.20250427*****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和数额?挪用资金罪量刑与数额、用途、时间等有关。公司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或借贷他人,符合一定情形构成此罪。有不同数额标准,量刑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种情况,具体量刑结合案件判断。具体详细内容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和数额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与挪用资金的数额、用途、时间等因素相关。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关于数额标准,一般而言,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挪用资金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挪用资金不退还,数额在六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量刑方面,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具体量刑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和数额

二、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多少条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标准,不同地区可能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差异,具体案件需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当地规定综合判断。

三、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额巨大”的认定,不同地区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差异。一般而言,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达到一定金额标准会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具体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例如,挪用资金的目的、资金的用途、是否退还、犯罪人的认罪态度、有无自首立功等情节。若犯罪人积极退还挪用资金,可在一定程度上从轻处罚;若具有恶劣情节,如多次挪用、造成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等,则可能加重处罚。总之,量刑要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判定。

以上是关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和数额的相关回答,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深度沟通法律需求,快速获得解答!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怎么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新刑法   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  

div" data-spmc-cdom="a" data-spmc-evckdom="zxb$a.transit.btn.btn-red">

特邀律师:

赵海飞团队 陕西西安

赵海飞律师毕业于知名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辩护、法学方法论。现执业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系刑事业务部负责人。从法学院毕业即开始从事律师职业,承担了大量的刑事案件,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提供了优质的服务,为其中两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被告人成功争取了无期和死缓的判决结果。多起案件的辩护意见均得到法院的支持。在民事方面,主要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为近百家因交通事故而致残或死亡的受害人家庭争取了合理的赔偿。同时数次参与公益诉讼,多起刑事辩护援助案件,获得了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的称号。在理论研究方面,赵海飞律师擅长法学方法论、刑事辩护方法论研究,多次参与律协及单位重大刑事案件的研讨,作出的建议多数被采纳。秉承着忠于法律,诚信执业的理念,在法治的道路上不断求索,让正义不缺席也不迟到!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