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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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1 00:51

民事诉讼证据的定义及属性

2024-07-30 22:12

发布于:陕西省

朱海红 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 2024年07月30日 18:31 陕西

01.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被称为“无冕之王”。

民事诉讼案件有两个基本要点,一是查清事实,二是适用法律。查清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而事实的查清离不开证据,离不开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认证。

什么是证据?回答这个问题,必然要明白证据的含义。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02.

在此想对证据的含义进一步延伸,先举个简单的例子:A仿冒B签名,伪造了一张借款人为B的借条,随后A起诉B返还借款。这张伪造的借条是否属于证据?

在《证据法学》一书中有如下表述:“所谓证据法中的证据,就是指证明案件事实或者与法律事务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根据’是真是假或半真半假,它都是证据;无论这‘根据’是否被法庭采信,它都是证据。至于这‘根据’的具体表现形式或存在形式,那就是有关法律中列举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因此,不合法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据也是证据,只是不能成为定案证据。

03.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的属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三个属性,法庭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中,也都会先围绕证据的“三性”来进行。

一、证据的真实性。

真实性有形式上的真实与内容上的真实之分。形式上的真实,是指证据的载体或证据本身必须真实,非虚假、伪造(包括变造、篡改)的,而不论其是否反映了案件的真实情况;内容上的真实,是指证据的内容能够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举个例子:A在起诉时提交一张借条,B承认借条是他写的名字是他签的,但称借条指向的款项没有交付,在庭审质证时,B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没有异议,这是否正确?

显然,B的上述质证意见是基于对证据真实性的理解不够全面而作出的错误的表述。借条本身是B签名出具的,这只确认了形式上的真实性,而款项有无交付,涉及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B应当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非予以认可。

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我们还要树立这样的认知:真实性不是非真即假的关系。有的证据可能出现一种悬疑或真伪不明的状态,即不能确定它是真的还是假的。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说这份证据真实性存疑,但不能认定它就是假的。

二、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信息载体,本身并无合法与非法之分。例如淫秽光盘,尽管画面非法,但仍具有证据资格,不属于非法证据。合法性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及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须有相关的鉴定资质等。

2.证据收集方式合法。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还要看证据收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进一步说,要看证据的收集方式有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无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无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以收买、胁迫证人取得的证言,以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取得的物证、书证,以窃听器窃听取得的电话录音等由于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会导致证据不合法。

注意:有无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无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中的“严重”是个不确定概念,只能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利益的比较,进行价值补充。

3.证据程序合法。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4.证据形式合法。所谓证据的形式,是指法律对证据的种类所作的规定和形式上的要求。

法律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至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体现了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三、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关联性的认定既包含对证据能力的确定,也包含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涉及证据能力的证据关联性称为形式关联,涉及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关联性称为实质关联。证据的关联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即证据相对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实质性和证明性。实质性和证明性相结合,证据才具有关联性。无论欠缺二者中的哪一个要素,证据的关联性都不成立。

04.

综合上述表述,若证据具有“三性”,是否就能证明待证事实?

答案是否定的。证据只有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实质关联或足够紧密的关联才具有证明力,在有证明力之后,还要考察证明力的大小。证明力较大,就能证明待证事实;证明力较小,就证明不了待证事实。因此,具有“三性”的证据,未必就有证明力;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未必就能证明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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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朱海红-

-编辑||龚元昊-

-审核||魏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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