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挖机施工误伤行人 法院明晰各方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5日,张某某在回家途中,经过某工地时,从吴某某驾驶的挖机后方盲区经过,不幸被正在施工作业的挖机碰撞胸部受伤。受伤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案涉施工项目是由B公司与M公司合作建设,M公司向Z公司租赁挖掘机,吴某某系Z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事发时吴某某受M公司指示在工地驾驶挖掘机作业。张某某认为各被告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公司和吴某某支付各项赔偿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吴某某作为Z公司雇佣的挖机驾驶员,其驾驶挖机碰撞张某某的行为是造成张某某受伤的直接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其受雇于Z公司,该责任由Z公司承担。M公司与B公司作为施工方,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管理过错。同时,张某某自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被告M公司与B公司承担30%的责任,被告Z公司承担4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说法
这起施工侵权案件明确了各方责任,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参考。对雇主而言,明确了《民法典》中雇员侵权时用人单位替代责任的承担,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雇员作业流程,保障雇员行为合法合规,从源头上减少侵权风险。对施工方来说,强调了施工安全管理的法定责任,警示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设置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与警示标识,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侵权纠纷。于受害人层面,该案件也体现了过错相抵原则的公平性,同时提醒公众在经过施工现场等危险区域时,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避让危险场景,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损害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字:黄媛媛
校核:周壕
原标题:《每周普法 | 挖机施工误伤行人 法院明晰各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