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映涵 王茂艺|老年人数字化生活困境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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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2 03:17

原创 沈映涵 王茂艺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数字社会深入发展的过程中,老年人的数字化生活困境日益显现。其困境主要是指老年人在日常的出行、就医、公共事务办理等事项中面临的生活失能状态。究其原因,我国存在对老年人数字素养重视不足、数字技术与产品适老程度低、老年人算法歧视存在、社会支持与反哺功能弱等情况,反映出我国老年友好型数字环境建设不完善问题。建议立足法治,打击利用数字鸿沟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强老年群体的数字信任;制定老年教育法促进老年教育,提升老年数字素养;制定适老技术和产品最低法律标准;完善算法权力规制相关法律制度;发挥社会支持网作用,提升老年人自我效能感,帮助老年群体融入数字生活。

一、问题的提出

数字技术快速发展,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老年生活带来挑战,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智能产品及数字化操作不熟悉的情况进行违法活动的现象层出不穷。2024年3月,中国老龄协会发布2023年度全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案被告人张某在担任银行财经经理期间向老年人宣传该银行有保本高收益理财产品,利用老年人不善于操作手机的机会,以帮助老年人在手机App上操作为由,私自将一些老年人银行卡内钱款转入其个人账户中,违法所得近600万元。数字时代如何保障老年群体权益成为一大难题。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0.97亿人,占21.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2.17亿人,占15.4%。老龄化不断加深的同时,我国的数字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据统计,截至2023年6月,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76.4%,网民规模达到了10.79亿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占非网民总体的比例为41.9%,是非网民主体。数字基础设施的完善使互联网的受众面不断延伸,但由于我国的数字化产品适老性不高,老年人数字素养低,老年群体与数字技术之间的隔阂明显,我国多数老年群体成为“数字难民”。生活方式数字化是数字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个主要群体,老年群体长期保持传统生活方式,难以适应“被数字化”生活带来的新改变,陷入了数字化生活困境。

当前国内外学者针对老年人数字化生活难题做了多方面的研究,国内部分学者探索老年群体在数字时代享有的新兴权利,数字享益权和数字化生活权即学者从权利视域下研究出的新兴权利,他们通过对权利的证成和对权利保护的国家义务、社会义务的梳理,试图从权利保护的角度解决老年人数字化生活困境。也有学者探索数字鸿沟的不同治理路径,有的从需求角度出发抓取老年人数字需求、提升老年人数字生活品质、弥合老年数字鸿沟;有的从环境要素出发主张利用老年人身边的亲缘、朋辈的力量帮助老年人融入数字社会。也有学者关注老年群体内部的数字差异,呼吁更加关注弱势老年群体的数字权利。国外来看,有学者以往年的文献和理论为研究对象进行梳理,分析老年数字鸿沟产生的原因及治理路径。还有学者从数字排斥的角度分析老年人未能成为数字公民的原因。可以看出,老年人数字融入已经成为一个热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剖析老年数字生活困境原因,但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多数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中仍陷入各种数字困境中。

二、老年人数字化生活的现实困境

数字时代,人们只要掌握相应的程序性技术,就可以享受数字社会便捷红利。数字建设的本质在于实现数字赋能,让更多社会群体分享数字化红利。然而,不同个体对于数字应用的能力存在显著的差距,导致了信息的不平等分布和数字经济利益的不均等。在社会数字化进程加快的当下,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龄化与数字生活化之间的张力愈发凸显。与青年群体相较而言,老年人在生理机能、经济能力以及认知水平等方面均呈现出显著的劣势,其数字能力与数字社会技术掌握能力要求间矛盾持续加剧,致使大多数老年人难以完全适应和融入数字化生活环境,对其日常生活造成影响。

(一)

就医难题:老年患者难以使用数字就医系统

老年人存在视力模糊、行动不便、记忆力差等生理劣势,其难以掌握数字化就医系统。具体表现为:一是数字设备为非老年群体就医信息获取的首要来源,他们仍习惯现场咨询或熟人询问等高成本低效率的方式;二是老年人群体难以独自完成需要较高操作门槛的线上挂号流程;三是在就医过程中,老年群体不适应线上缴费、扫码签到排队等新方式,就医时需要耗费更多时间。据《老年友善医疗微改造需求洞察报告》显示,由于就医流程复杂,超九成受访老人需要陪诊,有过半受访者认为老年友善医院建设需要提升,具体来看,一是过半受访老人认为人工服务配备不够,二是有近七成受访老人认为医院指引不够清晰。老年人对人工服务的强烈需求反映出他们对数字就医的不适应。

(二)

出行难题:老年乘客不适应智能出行方式

数字转型背景下,智能化出行方式成为老年群体的出行障碍。其一,由于网上约车软件的复杂,大多数老年人难以独立完成线上叫车流程,即使能完成独立叫车的老年人在现实中也会出现被司机拒载的问题,主要原因是老年人对路况不熟练,常上错地点,且老年人上下车速度比年轻人慢,容易造成违章。其二,公共交通使用方式数字化转型也给老年群体出行带来不便,地铁、高铁的验票闸机成为老年人出行“拦路虎”,远行的客车票与火车票多为网上提前购票,线下余票与人工窗口减少,给老年群体的远行也带来不少困难。

(三)

消费难题:老年消费者易陷网络消费陷阱

老年群体对数字技术的掌握程度较低,文化水平不高,在网络消费时存在较高的潜在安全风险,致使他们对数字技术缺乏信任,对网络消费产生抵触心理。据中国消协发布的投诉受理情况来看,网络保险销售体验后自动连续扣款,短视频平台免密支付自动播放付费视频,广告弹窗诱导抽奖后跳转至第三方平台扣款,均为老年群体网络消费常入的“陷阱区”。这些情况加剧了老年人对个人隐私与财产安全的顾虑,对数字产品的安全保障产生信任危机,更加难以融入数字化浪潮中。

(四)

电子政务难题:老年办理者难以掌握线上办事

数字化改革中,线上办事“一网通办”成为常态化发展趋势。办事流程与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去将材料带到人工办事窗口就可以办理事项,随着数字化办事的发展,线上办事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趋势,线上办事所需要进行的账号登录、身份验证等复杂操作给老年群体带来了难题。即便是到了人口受理窗口,如果缺少智能设备,也很难完成相关的办事流程,如果相关公共场所缺乏办事引导员,大多数老年人都难以完成办事所需的数字化操作。

(五)

公共事务参与失能:老年群体难以使用数字技术参与政务讨论

数字时代,网络成为公众发声的一主要途径,互联网空间取代传统民主参与渠道成为民主协商的主要阵地。与此同时,老年群体面临着被公共事务讨论边缘化的困境。一方面老年人不太熟悉智能化设备的操作,面对烦琐复杂的操作界面,他们无从下手参与讨论;另一方面,老年人习惯了较为缓慢的生活节奏和信息接收方式,数字时代的话题和热点瞬息万变,他们较难跟上这种快节奏变化,在公共事务的讨论中常常慢半拍,甚至慢慢失去参与的机会。

三、老年人数字化生活的困境分析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以固有天赋和潜能为主要内容的基本能力呈现出衰退趋势,这种衰退必然会影响老年群体有效融入数字生活。一方面老年人注意力、记忆力的衰退使其熟练掌握数字技术的可能性降低,另一方面,网络信息纷繁复杂,网络诈骗层出不穷,老年人在心理上会担心技术故障和错误操作引发的后果,心理安全感的降低也可能使其对数字社会产生拒斥。数字心理障碍使得老年人的互联网活动范围受限,究其根本在于我国老年友好型数字环境建设不到位,当前我国社会存在对老年人数字素养重视不足、老年数字歧视、数字产品服务包容性低、社会支持数字反哺不足等情况,不符合数字包容型社会的特征。

(一)

老年人数字素养的重视不足

目前我国大多数老年群体受教育程度不足,数字素养低,面临高数字失能风险。发展老年教育是提升老年数字素养的重要途径,其为老年群体提供数字知识学习平台,培养老年人学习习惯以及提升其信息获取能力。我国老年人教育权有明确的法律来源,但是我国老年教育方面立法存在制度供给不足,政策执法程度过高等问题。从法律制度供给来看,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老年人拥有受教育的权利,并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但为实现老年人受教育权落地而必须具备的老年教育供给范围、供给方式、保障措施,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老年教育资源共享制度、老年教育机构资格认定制度、老年教育机构管理和评估制度以及监管问责制度等仍处于缺失状态。同时,司法实践中具有法律解释权及制度创制职能的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针对老年教育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法律漏洞填补。从老年教育政策规范来看,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部委都针对老年问题做出了部署安排。但是出台的多为一些计划部署,其性质属于一般性规范文件,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在规定中没有对相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承担方式进行立法明确,缺乏责任追究的依据,难以实现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的立法目标。

除此之外,我国还存在数字资源覆盖不均衡的问题,资源的不均衡分布导致数字失能呈现城乡上的差异性。优质的老年数字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老年教育机构数量少、师资力量薄弱,开展数字素养教育的能力有限。根据调查显示,农村老年人对数字技术的了解和使用程度明显低于城市老年人,数字失能的风险高于城市,这也是教育分布不均衡的结果。综上可以看出,我国老年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尚未使老年人受教育权转化为老年人的实有权利,对于应对数字技术进步给老年人带来的挑战效用有限。

(二)

数字技术与产品的适老化程度低

数字应用软件复杂的操作设计与老年人的认知特点之间的差异,造成了数字产品的不包容问题。随着银发经济浪潮的兴起,近几年企业开始重视产品的适老化改造问题,但当前大多数适老化功能或是技术的改造,主要是趋于表面,比如说微信、支付宝等常用App已经开通老年模式,但是大多数软件仅是对字体大小、界面显示简洁度进行改观,其实际的操作流程仍是很复杂。据调查,近六成的老年人使用电子产品时存在困难。字体小、操作复杂学不会、声音小是主要问题。究其原因是企业对于数字产品的功能改造不足。

从市场需求因素来看,我国老年群体的消费观念相对保守,很多老年人习惯了节俭的生活方式,对于适老产品的消费意愿不强且不同年龄段、不同健康状况与不同生活环境的老年人对数字技术与产品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异,适老产品的市场需求呈现出分散的特点,企业难以精准把握市场需求,增加了产品的研发和市场推广难度。

从成本与效益因素来看,效率和经济利润是企业经营的根本追求,由于年轻人在数字市场消费中占据主导地位,所以企业往往将其作为服务的重点对象。而老年数字市场因投入高、产出低的特点,致使企业缺乏去了解老年群体数字需求的动力。从多家互联网平台2024年第一季度财报相关数据来看,广告收入在总营收中占比极大,如快手和百度,广告收入占比达57%和54%,适老产品追求的是基础功能的使用与附加功能的减少或是去除,因此,适老化改造则要求在产品中减少广告的投入,必然会影响企业的营收。适老化产品所追求的极简化和易操作性,与企业的盈利观念相悖,导致企业对产品的适老性研发不足,多数数字产品和技术的适老程度低,未能真正满足老年人数字需求。

从监管因素来看,当前适老产品行业缺乏统一的标准与规范,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老年消费者对产品优劣性的辨别能力弱,一方面影响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另一方面增加了企业对产品的推广难度,企业的产品开发积极性降低。

(三)

老年人算法歧视的客观存在

数字时代,算法在人工智能中的应用愈加广泛,算法给我们带来了各种各样的便利,与此同时,我们的个人隐私信息被卷入了算法数据库之中,权利被侵犯的风险增加。算法歧视是算法所产生的不良产物,其隐身于算法所作出的决策之中,被算法程序性公正的外衣掩盖,导致产生实质不平等的结果。老年人算法歧视,是指在对老年群体市场规制与社会治理产生深刻影响的算法决策系统中嵌套着传统老年人社会歧视偏见与制度缺陷,从而在算法决策中对老年群体进行排斥或差别性不公平对待的新歧视类型。

老年人算法歧视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表现为将年龄因素融入在线平台系统中,产生被歧视群体在公共活动中功能性受损的后果。比如在前文所述的老年人线上加车时,线上打车软件可以通过算法对打车人身份的识别,精准地判断乘车人的年龄,从而可能导致部分司机在识别到乘客为老年人时拒绝接单,老年人出行受阻。算法也会给老年群体的就业设置隐形门槛,减少老年群体的就业机会,剥夺老年群体的就业权与劳动权。2022年中国麦奇教育科技因对其招聘申请软件进行编程,算法自动拒绝55岁以上的女性申请人与60岁以上的男性申请人,随后被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起诉,最终判赔三十多万美元用于补偿被拒应聘者。这些事件突出了老年人算法歧视的存在及其在生活中可能带来的风险,老年群体被算法孤立在数字化进程之外,由于老年群体对风险的识别能力、预防能力、控制能力相较于其他群体存在明显弱势,遭受算法歧视后的权利保障也成为一新问题。

从我国目前对算法歧视规制的相关法律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法中均规定算法服务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是给予用户拒绝权,禁止算法服务提供者利用算法实施歧视性限制等行为,但是这些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对于歧视的判定标准和范围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也缺失责任条款,对于信息服务商的约束力不足,不利于数字技术的平等包容发展。

(四)

社会支持网络的数字反哺功能薄弱

家庭、朋辈与社区三大支持网络构筑了中国人际社会交往的根基,其也是弥合老年数字鸿沟的关键所在。从家庭层面来看,家庭成员中年轻一代在相关信息的传导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家庭成员的支持是老年群体融入数字社会最主要的信心来源。数字时代信息更迭迅速,年长一代更加依靠年轻一代的家庭成员帮助其解码信息,从而获得及时且准确的信息。但现代化快节奏的生活和工作使得儿女们很难分出足够的精力去照顾老人在这方面的学习需求。且老年人信息辨别能力较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致使老年人成为网络诈骗的主要目标群体。家庭成员试图从使用层面规避老年人网络受骗的风险,教授老年人使用数字技术时热情降低。

朋辈层面,朋辈之间在数字素养和学习能力方面具有相似性,因此基于心理上的信任,朋辈之间的数字使用经验更能直接地提升老年人数字信任,但是朋辈数字反哺具有有限性。一是反哺内容有限,老年群体内部中,不同个体对于数字技术的掌握程度存在差异,对于一些复杂的操作难以提供深入的指导;二是反哺效果有限,朋辈之间没有天然的责任和义务去进行数字帮助,朋辈反哺具有随意性,往往提供碎片化的帮助,难以形成有效的学习效果。

社区层面,社区针对老年人数字培训的资源有限,培训人员多为志愿者,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指导,对于一些文化程度高、学习能力强的老年人,其培训内容过于简单,且社区活动通常面向群体,难以根据每一个老年群体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性化的数字反哺指导,老年人的学习能力、数字基础各不相同,统一的培训模式效果有限。后续支持方面,社区数字反哺活动多是阶段性开展,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后续支持机制,老年人在活动结束后遇到新的问题,难以得到及时帮助。

四、老年人数字生活的困境应对

“我们无法否定数字化时代的存在,也无法阻止数字化时代的前进,就像我们无法对抗大自然的力量一样”。在此背景下,探寻老年人数字融入方法,使老年人享受数字发展红利是数字包容社会应有之义。

(一)

发展老年教育以提升老年数字素养

提升老年人数字素养,教育是首要。网信委在《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中》指出,要初步建成全民终身数字学习体系,稳步提升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数字技能,加快数字鸿沟的弥合。提升老年教育水平对积极老龄化至关重要,能丰富老年群体的知识与技能,提升自我价值感。针对当前我国老年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制定一部专门性的老年人教育法律是当前社会形势的新要求,其可以促进数字化时代老年人教育保护的专门化。老年教育法应该以维护老年人自主意愿为主,保障老年人教育权益作为其法律核心价值,其立法设计要考虑老年教育的特殊性,重点关注核心领域及老年群体的核心利益。在立法中应该明确老年教育的教学主体、内容、方式、资金来源、政府及社会义务和权利救济等方面的内容,在法律责任篇章,对于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合格的主体,应该采用经济惩罚、行政或刑事等多种责任承担方式进行追究,从根本上提升法律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由于我国的地区经济状况差异性,在制定老年教育法的同时,应该鼓励地方根据地区的实际条件制定有针对性的老年教育条例,其不仅是老年教育立法因地制宜的要求,还利于我国在纵向上形成一个完整的老年教育立法体系。

从域外经验来看,新西兰在2023—2034年间实行AKO战略,该项战略计划中为不同人群的教育数字化需求制定不同的方案,包括为老年群体提供数字技术培训,创建老年人办公室,使用基本的数字扫盲技能评估框架来评估老年人数字扫盲培训计划的有效性和质量。我国在老年教育法数字素养教育篇制定中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要重视老年群体之间的内部差异性,对老年人现有的数字素养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确定老年人所应该接受的数字教育等级,尽量使得数字素养教育能够与个体实际相适应。二是要以提升实践能力为导向,提升老年群体数字素养的目的在于使老年人能够更好地参与和融入数字社会,因此要切实关注老年人了解老年人在生活场景中遇到的难题,有针对性地为老年群体提供数字技能提升培训。

(二)

从形式适老转向实质性适老建设

适老化建设是考虑老年人生理机能及其他实际情况,帮助老年人在数字化生活环境正常生活的核心措施,线上与线下适老化改造应该同步并行。线上要发展老年友好智能技术,线下要完善相关非数字的公共配套基础服务机制建设。在老年群体日常生活中,政务服务、医疗服务等都实现了数字化平台的运作,相关部门应该保留老年群体自我选择是否使用数字服务的权利。一方面,在提供数字服务的同时,在银行、医院等基础服务场所应该强制性保留线下人工服务传统窗口,以保障公共服务机会的平等。另一方面数字产品与服务要关注老年群体的特殊条件,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身体机能条件,考虑到老年人自我增能的有限性,从“老适技术”转向“技术适老”。

实质性适老建设要求市场主体以老年数字需求为导向,做好定向适老化技术开发。美国为了满足老年人数字产品使用需求,在线上通过算法程序实现制定者与使用者对话,帮助老年群体解答操作性与知识性方面的疑问,其有效地帮助老年群体实现了产品使用,同时算法设计者通过直接对话可以更为直观地了解老年人需求,为之后的算法改进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我们应该结合老年人生理特征和行为特点,注重实质性改造而非形式性适应,应立足于老年人的身体机能条件,推动智能技术与适老化改造升级相结合,建立符合老年人身心特征的智能产品服务标准和质量体系。

法律层面关注实质性适老,主要应该从激励和监管两方面入手。激励是指出台相关政策为积极适老改造的企业提供优惠,比如可以将适老化产品纳入我国《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管理目录中,通过税收补偿,激励企业适老化改造动力。在这一方面还要对适老化数字产品的标准进行规范,2021年工信部发布了《互联网网站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App)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对适老产品做了一定规范,但其设计与老年人的真实需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政府机关应该做好相应的调研工作,制定贴合老年群体真实需求的管理规范,为企业的适老产品产出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标准,对符合标准的产品进行减免税,以达到实质适老的目的。当前我国已出台的适老化建设的法律法规中缺乏监管机制,约束力较弱,应该立法明确一个适老化改造的最低标准,设立专门的适老化监督部门,对不履行最低适老义务的主体进行处罚,提高市场主体关注老年数字需求的自觉。

(三)

规制算法权力以营造公平的数字环境

治理老年人算法歧视,政府应当先行,加强算法治理顶层制度建设,是政府应履行的职责。同时,还应强化平台相关企业的“软法”构造,构建政府主导、企业自律的老年算法歧视综合治理体系,发挥多元主体共治的法治效用,保障老年群体权益。

首先,应该完善规制年龄歧视的相关立法。当前,域外对于年龄歧视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就业领域方面,例如美国的就业年龄歧视法、英国的《雇佣平等(年龄规则)》都是专门针对年龄歧视出台的法规。我国的就业促进法列举了劳动者在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要素,没有将年龄要素进行明确列举。我们应该将禁止年龄歧视的条款纳入进我国已有的法律体系中。或者可以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直接通过这部法律对年龄歧视进行全领域的规制。

其次要完善算法治理相关法律体系。全方位的算法规制应当包括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维度。事前规制手段主要在于完善备案机制,增强算法透明性,算法程序中涉及年龄要素的内容,相关主体应该对其内在目的意图进行披露,算法解释权为用户和相关个体的技术性正当程序权利奠定了行使基础;事中规制主要集中于对算法运行的合规性审查,数字时代年龄歧视具有隐蔽性,认定歧视的标准应该为年龄不平等的结果,把实质影响而非主观故意作为年龄歧视的衡量要素;事后治理即明确算法责任,对相关主体精准有效问责,涉及个人权益侵害时可以由用户或相关权利人直接通过权利救济途径主张权利,若是涉及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众多个人权益的,可以将其纳入公益诉讼范围。

最后要鼓励企业平台根据行业特征构造“软法”,共同治理。“软法”多表现为企业的内部规则,具有灵活变通、高效开放的特征,但其多体现为法律制度的细化,应该政企联合,共同制定相关准则,扫除老年算法歧视。2023年1月发布的由中央网信办网络法制局指导,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院,以及相关互联网企业、行业协会、法律机构共同研制的《互联网企业合规建设评价指标》即协同合作的良好示范。

(四)

强化社会支持网络以重塑社会反哺功能

互联网对于大多数弱势老年群体来说仍是个新鲜物,老年群体往往比较畏惧新事物,自我效能感也处于低位。尽管年龄渐长致使阻碍数字融入的客观因素持续增多,但只要在主观层面能对新媒体持有积极正向的看法,他们依旧能够跟上数字发展的节奏。因此我们在提升老年人数字素养的过程中可通过其周边的人际关系网,助力其提升自我效能感,从而引导老年人融入数字社会。

注重老年学习模式的革新,构建起以家庭作为根本、以社区作为依靠、邻里之间相互协助的数字素养提升渠道。家庭和朋辈的数字反哺是老年人学习数字技术的主要途径。家庭数字反哺在老年人数字融入过程中处于非正式教育的重要角色,对于大部分老年人来说,在生活中遇到困难时首先会向家庭成员寻求帮助。基于中国传统的孝文化及责任义务,年轻一代要充分认识到老年人接受和适应新事物的滞后性和缓慢性,可以教会他们使用新技术和新媒体,以及传授判断信息真实性的经验。从法律层面来看,除了在老年权益保障法中明确年轻一代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外,还应该考虑社会实际,通过法律保障年轻群体回归家庭的可能性,例如应该敦促企业落实劳动法对劳动时间的规定,适当为年轻群体减负,使年轻群体有更多时间陪伴老年人。年轻群体也应该多鼓励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多与同龄人相处,发挥朋辈数字反哺作用。

英国数字冠军实践计划为我国社区助老提供相关经验。数字冠军指具有一定数字技能并且愿意帮助他人数字融入的个体,通过数字冠军提供数字技能培训,以非正式但安全有效的方式传授数字技能。他们帮助老年人学习使用数字设备,发送电子邮件,线上预约就医及网络购物。其服务主要以一对一指导为主,不仅在社区固定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关于数字技术的免费建议和支持,还为一些特殊老人提供上门服务,规定其在一定时间内,每周为老年人提供一小时的指导。我国内各社区可以组建自己的数字帮扶团队,团队成员职业领域应该广泛,基于老年人的数字需求扩宽数字培训的覆盖面,除了长期的数字帮扶之外,社区可以定期举办数字交流活动,邀请老年家庭成员参与,通过家庭反哺、朋辈反哺与社区反哺共同作用,提升老年人数字生活的信心。

结语

数字化与老龄化叠加背景之下,解决老年人数字化生活困境,保障相应的数字生活权益,从道德层面来看,是我们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应尽的关怀责任,从社会发展层面来看,是数字发展成果共享的必然要求。随着对老年人数字化生活困境认识的加深,技术创新上更加注重老年群体的需求,教育体系完善的为老年人提供数字素养培训,社会支持网围绕老年人紧密构建,通过各方努力为老年群体创造一个包容、友好的数字生活环境。

原标题:《沈映涵 王茂艺|老年人数字化生活困境及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