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节丨与父亲有关的法律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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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2 04:51

与父亲有关的法律小常识

父亲节快乐

悠悠岁月话沧桑,父爱如山扛大梁。在父亲节来临之际,我们一起来给父亲送点法律小常识吧。

一、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父债子还的说法,这种说法是否正确,我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通过该条文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父债不一定由子还,父债应由父亲的遗产进行偿还,如果父亲无遗产,则继承人是没有义务替父还债。

二、断绝父子关系的约定有效吗?

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如果允许该协议有效,将有违我国的传统社会价值观,破坏社会的道德体系。与亲子关系不同的是养子女关系,该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的身份关系,《民法典》第1116条规定: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三、父亲所立遗嘱未分配遗产给自己,能拒绝赡养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同时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四、子女能因为父亲再婚而拒绝赡养父亲吗?

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婚姻自由是我们每一位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享有的权利,不受任何人干扰。子女不能以此为借口来逃避赡养义务。

五、父亲能否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确定自己未来的监护人?

能,根据《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通过该项制度确保了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够找到值得自己信任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从而避免当事人由于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等原因,配偶、子女等法定监护人不能或不愿意行使监护职责,最终导致当事人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

六、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父亲能否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能,根据《民法典》第1073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该法律条文规定对于婚姻家事领域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寻求救济途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重要完善。

七、遗弃父亲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八、父亲能否享受生育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父亲参加了生育保险,妈妈没有就业的,也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原标题:《父亲节丨与父亲有关的法律小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