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网友评论,可以免责吗?
复制侮辱性言论不构成减责免责的事由。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被告多次强调涉案微博内容系复制自他人,据此主张其主观过错和影响范围较小。
复制他人言论,如果未注明来源,应视为原发者;且作为一般理性人,复制包含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评论,不仅不能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有所减轻,反而证明行为人不分是非善恶,扩大原发言论的影响,加重损害后果,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侵权,且不能作为侵权责任酌减的事由。
讲粉圈“黑话”,算侵权吗?
某些词汇对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有些粉圈“黑话”,仅限于关注某明星的群体才能理解,一般社会大众并不能将该词语与特定明星相联系,但这些词汇是否构成对特定明星的名誉权侵害亦应结合该词语使用的具体语境进行判断。在相关案件的被告言论中,有些是明显的侮辱言论,足以认定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骂人求打赏,法律怎么认定?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有一个特殊情节,被告借由被原告起诉的事由在微博上发起打赏,并获得了一定数额的金钱。虽然该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权侵权,但该打赏行为违背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亦会导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最后,法院特援引《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发挥法律保留的司法权收缴了被告的不当获利。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转自: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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