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蝉”普法之《民法典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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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3 06:54

法律逐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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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是关于赡养义务的法条

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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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案例分析

2024年1月15日,会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彭某某、柯某某诉三被告彭某甲(二子)、彭某乙(三子)、彭某丙(四子)赡养纠纷一案。

庭审查明,原告彭某某、柯某某系夫妻关系,抚育了四个儿子;2011年5月,长子彭某因病去世。2022年,老二、老三、老四与彭某某、柯某某达成口头赡养协议即二老由三个儿子轮流赡养,每家生活三个月,直至二老去世。然而,在履行协议中,老二、老四均按照协议履行了赡养义务,老三却只履行了1个月零 22天赡养义务后,拒绝对二老履行赡养义务。二老现年满80周岁,无收入来源、无固定居住房屋、生活自理能力差。无奈二老诉至会东县人民法院。希望能够与三个孩子共同生活,每人每月给予550元的赡养费;若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三人共同承担。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三人、第三人王某某(去世大儿子妻子)四家轮流赡养原告彭某某、柯某某,即每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由被告彭某甲赡养,每年5月1日起至7月 31日由被告彭某乙赡养,每年8月1日起至10月31日由被告彭某丙赡养,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1月31日由第三人王某某赡养,赡养期间原告彭某某、柯某某的衣食住行全部由轮次上的赡养人自行承担,赡养期满后由轮次上的赡养人将原告彭某某、柯某某送至下一赡养人处;

二、原告彭某某、柯某某产生的医疗费等大额开支由被告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第三人王某某凭票平均承担,住院医疗期间由被告彭某甲、彭某丙、彭某乙、第三人王某某轮流护理(每人一天一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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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你养我小,我养你老。父母辛苦二十载孕育我们长大成年,如今父母一天一天老去,为人子女,以孝为先,赡养老人,让父母能够安享晚年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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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蝉”普法之《民法典与生活》——赡养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