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溜子”砸车,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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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3 19:27

案情回顾

某小区业主甲某将其车辆停放于小区地上车位,后被从楼房高处坠落的“冰溜子”砸坏,导致车辆受损。甲某多次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余元。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未及时对楼房高处墙面进行清理,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物业公司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支持甲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官说法

北方地区冬季气温起伏较大,楼体、房檐、保温阳台以及室外牌匾等位置极易形成“冰溜子”并坠落。大家出行以及停放车辆时应当注意抬头观察,尽量远离以上地点,避免可能出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房屋、外挂空调、牌匾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也要注意及时清理“冰溜子”,防范出现“冰溜子”伤人伤物事件。

一审:邱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