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女贼为逃避刑罚10年连生5娃 !这法律漏洞可钻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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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4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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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长,我外出一个月,怀孕了再回来。”

  女子王红(化名)2009年因为窃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结果在缓刑期间多次犯案,于2011年11月被法院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不过当时她怀着身孕,便让她可以暂时得到监外执行,没想到她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多次恶意怀孕。

  在过去10年的时间里已生下5个孩子,王红只要监外执行期间临近结束,就会刻意让自己怀孕,一直到今年的3月份,眼看期限快到,一直想要怀孕的她这次迟迟没有成功,竟然传信息给东海县驼峰司法所所长「请假」。

  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网友更心疼的是无辜的孩子,表示“每一个孩子都是她逃避刑罚的证明,孩子们挺可怜的”“为何拿孩子当挡箭牌”……

  10年连生5娃,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2009年,罪犯王红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期间,王红又因为多次入户盗窃于2011年11月被法院撤销了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但此时的王红已经怀孕,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刑罚后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0年时间里,王红多次违法被判刑,但每次都因为其怀孕或者哺乳而未被收监执行刑罚,“掐点”恶意怀孕,共生下了5个孩子。

  一直到2021年3月,又一次期间临近届满,一直未能成功怀孕的王红失踪了。

  近日,在发现王红突然失踪后,检察机关迅速启动监督收监工作预案,联合多部门对王红开展抓捕,终于将其抓获。由于抓捕及时,没有给王红再次怀孕的机会,等待她的将是十余年的监狱生活。

  刑事案件中对怀孕的罪犯会怎么判?

  有很多的人在犯罪的时候,可能还属于怀孕期间,有的人知道怀孕的人是不可能在监狱里面服刑的,所以在怀孕期间就会肆无忌惮的犯罪,那么通常在这个时候是怎样进行判刑的?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所以,一般触犯了刑事法律的孕妇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根据具体的情节进行判刑,但是,判刑之后也不用立即入狱,需要等孩子过了哺乳期才会在监狱里面服刑。

  “暂予监外执行是人性化之举,法定情形消失后及时收监则事关法律尊严。”南京市钟山地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一处处长石翠平表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该规定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不是“应当”暂予监外执行。

  靠怀孕钻法律的空子,这样的案件真不少

  怀孕期间的女罪犯可以不收监、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原本是根据女性生理特点而实施的人性化管理措施,岂料却成了某些不法者逃避坐牢、抗拒刑罚的手段与借口。哺乳期满后,再次恶意怀孕,并在不生育的情况下连续怀孕;或怀孕并生育,怀孕期、哺乳期交替延续,致使罪犯长期处于非监禁状态,已成为司法实践一大难题。

  ·乌鲁木齐市一女子怀孕14次欲逃避坐牢

  2005年10月17日,曾某因贪污罪被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生效时,曾某因怀孕,法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当曾某要被收监送去看守所时,她称怀孕了,等对其不予收监后,她再去堕胎。曾某身体休养好后,将被执行收监时,她又怀孕了。如此反复,从2006年至今近十年,曾某先后14次称怀孕,1次为假怀孕外,其余13次均为真怀孕。

  直到2015年,乌市沙区司法局再次向法院提交对曾某执行收监的建议,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收监的决定。随后,乌市沙区司法局与仓房沟派出所一同将曾某押送至看守所并办理了相关的入所手续,曾某被正式收监。

  ·浙江女毒犯的三次怀孕

  李某出生于云南,80后,从小失学,年轻时误入歧途。2011年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刑满释放后,先后与男友王某、杜某生育两个孩子。2015年1月又因和杜某一起贩毒被公安机关抓获。次年4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杜某死缓、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由于当时李某已怀孕,法院对她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由其户籍所在地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谁知,其在生下第三子后的哺乳期内,又与他人怀孕生下第四子。收监第二次陷入僵局。

  在其第四子哺乳期将满九个月时,法院曾多次与司法所、社区等部门商讨将李某提前收监,但依照看守所条例,哺乳不满一年不予收押。三个月后,承办法官又接到司法所电话:“李某又有身孕了,估计监外执行需要再延期。”收监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2019年2月,李某生下第五子后,湖州中院为避免其“故伎重施”,联合司法局、派出所共同制定收监执行方案和应急预案。以哺乳期为切入点“破难”,根据《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第七条“哺乳自己婴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9个月”的规定,对李某提前收监完全有据可依。

  最终,湖州中院在2019年11月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当日成功执行收监。

  “以怀孕避坐牢”是对法律的践踏

  将犯罪判刑者收监服刑,是对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进行改造的首要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同时,为了照顾罪犯怀孕、哺乳或病重等特殊情况,法律也规定有诸如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包容性、人性化条款。这既是基于对人权保障的现实考量,也是国际社会的通行惯例。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自作聪明的犯罪分子,不是甘心情愿、老老实实地认罪服法,而是千方百计、绞尽脑汁利用现有的人性化法律规定,费尽心机“创造”条件,规避入狱服刑。

  “以怀孕避坐牢”折射的是一种钻法律空子的投机心态,悖逆了照顾性法规设计的善意初衷,是对神圣法律的恶意践踏。反复多次的怀孕与堕胎,不仅摧残了当事者的身心健康,更让法治的尊严遭受严重挑战,其损国法害自己的负面效应不可小觑。

  力避法规适用陷入歧义解读或被滥用的执法尴尬,是法治日臻完善的应有之义。“以怀孕避坐牢”的忽悠手段,或暴露出法规设计的思谋不周和法律适用的实践短板。诸如规避此等怪象,固然需要对当事者进行相关的法治教育和健康指导,但对相应条款施以在不违背原立法本意基础上的适当修改,抑或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其给于操作层面的程序性补充,或不无治本性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