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3·15】网购货不对板,平台仅退款?法院: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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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4 20:34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

网购已经是重要的消费方式

它方便、快捷、选择多样

但也常常伴随着一些风险

今天我们跟着小编来看

一起因“货不对板”而引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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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小花通过网购平台在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旗舰店购买了价值1754.8元的鞋柜。小花收到包裹后发现货物为小苏打,没有收到鞋柜。小花联系了该公司,该公司又给了小花另外一个单号,小花去查询该单号时发现,官网查询不到对应的包裹和信息。小花再次联系了该公司也无人回复。小花联系该网购平台,网购平台让小花申请仅退款。故小花以被告存在欺诈为由,将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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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新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小花购买鞋柜且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后因该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订单要求发货,且经双方沟通后,该商贸有限公司仍未向小花发送鞋柜,已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予以赔偿。判决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小花5264.4元。

经营者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三倍赔偿是指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求赔偿时,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给予赔偿。有权主张“退一赔三”的主体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而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的对象是经营者。作为经营者,一定要诚信经营,不可以身试法,否则不但自砸招牌,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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