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抚养的“规”与“矩”,一案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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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6 04: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出台后明确了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各种不利后果,有效预防和制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铜梁法院大庙法庭适用该解释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了一起关于夫妻分居期间对子女抚养发生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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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甲(女)与某乙(男)共同生育一子某丙。因工作原因,某丙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某甲在当地生活,父亲某乙在铜梁生活。后因夫妻感情不和,某甲带着某丙回到铜梁与某乙协议离婚。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前,某乙未经某甲同意将某丙带离随其共同生活,并以作为父亲有权直接抚养为由拒绝将某丙交予某甲。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某甲与某乙继续分居。分居期间,某甲曾多次央求某乙允许其与孩子见面或者微信视频,均被某乙以各种理由拒绝。某甲遂向铜梁法院起诉请求在二人分居期间某丙由其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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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某丙的抚养事宜,但因某乙态度坚决,不愿意将某丙交由某甲抚养,调解未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某乙将某丙擅自带走拒绝交还某甲抚养,也未充分协助某甲行使探视权,其行为侵犯了某甲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第二,因某丙自出生起跟随母亲某甲生活,与母亲某甲的情感纽带更为紧密,某乙直接将某丙带走,使其与母亲分离,不利于某丙的身心健康;第三,某乙作为某丙父亲,虽有权直接抚养某丙,但在行使权利过程中明显损害了某甲的合法权利。某乙通过侵权行为获取直接抚养某丙的机会,该行为对判定抚养适格性属于法定负面评价,也明显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法院判决某甲、某乙分居期间婚生子某丙由某甲直接抚养,在此期间某甲对某乙探视某丙予以协助配合。一审宣判后,某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某乙的上诉请求。该案生效后,为更好解决某丙的抚养问题,一审法官再次组织某甲、某乙协商某丙的抚养问题,双方就离婚问题及子女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得以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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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监护人的持续陪伴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安全感和人格健康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虽体现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并未因此丧失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无论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受影响,双方仍应共同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之爱的核心在于责任而非占有,离婚或分居后,父母双方应以未成年人子女的利益为首要原则,摒弃个人成见,理性沟通,妥善处理抚养问题,避免将成人之间的矛盾转嫁于子女,切实为子女创造稳定和谐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原标题:《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抚养的“规”与“矩”,一案读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