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与大陆法系民法编章结构及特征比较(一)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7-16 14:57

知恒析法 | 我国民法典与大陆法系民法编章结构及特征比较(一)

2024-11-27 10:12

发布于:广东省

作者 | 张刘军律师、郭云翙律师

前言

法律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更是各国现实生活的表现。各国由于文化、历史、国情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法系”,其中当属“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世界各国影响最大。大陆法系以德法日为代表,其民法之母为罗马法,而罗马法对英美普通法的影响也是极其深刻的。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她既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经验,又为了回应当代中国的实践需要和时代需要进行了体例上的创新。从本期开始,我们将以我国民法典为主线,将其中各个条文逐一与德国、台湾地区及日本民法条文进行比较分析,以加深读者对其背后所蕴含的法理的认识与理解。

一、编章体例的异同

我国民法典颁布于2020年5月28日,共分七编1260条,七编分别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另有附则。每编涵盖分编、章、节、条,我国民法典的最小编号单位为“条”,条之下不再编号。此编章结构系我国立法法第54条所规定的“我国法律编排结构为‘编、章、节、条、款、项、目’”的法典体现。

德国现行民法典颁布于1896年8月15日,2020年3月19日最近一次修改。德国民法典是典型的“潘德克顿”体系,共五编2385条,五编分别为:总则编、债之关系法、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德国民法典的编章体例较为复杂,根据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台大法学基金会编译的《德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9月第1版)[1],其编下又分为:章、节、款、目、次目、次目之、条、条之,其中“条”与“条之”并列为基本条文编号。在德文原版中以“§+数字+英文字母”为条文计数方式,例如:第673条表示为§673(受任人之死亡);第674条表示为§674(存续之拟制);§675(有偿之事务处理)后并列了§675a(信息提供义务)、§675b(于有价证券系统为让与之委任)至§675z(支付委任未完成)共26个同级并列条文,此后方是§676(支付程序实行之证明)。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颁布于1929年5月23日,2021年1月13日最近一次修改。台湾民法共五编1225条,五编分别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根据三民书局编辑委员会编《基本六法》(三民书局刊印2022年3月版)[2],台湾民法的基本体例为编、章、节(节之)、款、条、条之。与我国民法典不同的是,其“款”是“条”的上位序号。台湾民法在体例上与德国民法典最为相似之处是以“条”与“条之”并列为条文编号,例如:其第五百十四条为“权利行使之期限”,其后所列并非第五百十五条,而是第五百十四条之一(旅游营业人之定义及旅游服务之范围)、第五百十四条之二(应请求以书面记载之事项)至第五百十四条之十二(请求权之行使期限),此后是第五百十五条(出版之定义)。

日本民法颁布于1896年4月27日,2021年4月28日最近一次修改。日本民法也是标准的大陆法系五编体系共1044条,五编分别为: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根据王融擎编译《日本民法条文与判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7月第1版)[3],日本民法的体例结构与德国民法典及台湾地区民法比较相似,编之下为:章、节、分节、小节、条、条之,其亦以“条”与“条之”为并列条文编号,例如:其第五百二十条为“混同”,其后为第五百二十条之二(指示证券之让与),第五百二十条之三(指示证券之背书方式)至第五百二十条之二十(无记名证券),此后方是第五百二十一条(合同缔结及内容自由)。

可以看出,德国,台湾地区及日本民法在体例结构上比较接近,章节分级较多,以“条”“条之”并列标注条文编号,以展现条文内在的逻辑顺序与关联关系。与之相较,我国民法典在体例结构上更为简洁明了,符合国人的阅读与引用习惯。

二、内容结构的差异

1.七编与五编

与我国民法典的七编体系不同,德国,台湾地区及日本的民法均为五编体系,无人格权编,侵权行为亦未单独成编。德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列于第二编债之关系法第八章各种之债中的第二十七节。日本民法中的侵权行为位于其第三编债权中的第五章。台湾地区民法将侵权行为列入第二编债之第一章通则中的第一节债之发生。

2.总则编

我国民法典总则部分第一章规定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任务与基本原则,此为我国所特有,德国及台湾地区民法均无此部分,仅日本民法在其第一条规定了私权利之行使得符合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及不得滥用的基本原则。此外,将监护制度列入总则部分也为我国所特有,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及日本民法均将监护规定于第四编亲属编。

3.物权编

我国及日本民法第二编为物权,德国及台湾地区民法中物权则位于第三编,第二编为债法。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分编第五章关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权的规定为我国所特有,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及日本民法均无与之相应的规定。此外,作为物权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及德国,台湾地区,日本民法均对用益物权作出了规定,但各自在基本概念,构成要件,权利义务的安排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充分体现了民法本国化的特征。

4.合同(债权)编

我国民法典的合同编与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及日本民法的债权编存在根本的结构性差异。后者的民法在债权编中均有总则或通则部分,日本民法在其第二编债权中的第二章合同中还有总则一节。大陆法系民法五编中的债权编在我国民法典中体现为合同与侵权责任两编。

就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规范所在编章而言,四者的差异也十分明显。我国民法典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列为第二编合同中的第三分编准合同;德国民法典分别将二者列于第二编债之关系法第八章各种之债中的第十三及二十六节,与侵权行为并列;台湾地区民法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列入第二编债之第一章通则中的第一节债之发生,亦与侵权行为并列;日本民法将二者分列于其第三编债权中的第三、四章(第四章为侵权行为)。从以上条文分布可见,德国,台湾地区及日本民法均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视为与合同行为并列的“债之发生的原因”。

此外,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及日本民法在债权编以大量条文对有价证券、雇佣(与承揽并列)、终身定期金等事项作出了规定,而我国民法典并无相关规定。

5.人格权编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成编,而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及日本之民法中均无此编,其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散见于不同条款。

例如,德国民法典亲属编第1666条规定:“子女肉体上,精神上或心灵上的最佳利益或其财产受到危害,且父母无意或不能避开危险的,家庭法院必须采取对于避开危险为必要的措施。”台湾地区民法债编第195条规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日本民法债权编第710条规定:“不论是侵害他人的身体、自由或名誉的情形,还是侵害他人财产权的情形,根据前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人,对财产以外的损害也应当赔偿。”

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是否有独立成编的必要,在立法时主流学者之间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并形成“两大阵营”,现法典已成,相关争议似乎已有定论,但实务中不同观点的碰撞将可能长期存在。

6.婚姻家庭编

我国民法典第六编为婚姻家庭,由于监护制度规定于总则编,加之大量司法解释的存在,我国民法典本编条文较少,仅有79条。而两国一地区民法均将监护制度纳入本编,加之立法传统与社会需求不同,其条文数量均远超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德国民法典亲属编条文近630条,体量与债权编接近,台湾地区及日本民法本编条文数量分别为171条、130条也多于我国民法典。

7.继承编

我国民法典第七编为继承,涵盖45个条文。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日本民法第五编均为继承,其条文数量分别为464条、79条、163条,其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均明确规定了“特留份”制度,该制度源于罗马法,是指被继承人必须依法定之亲属关系给特定的继承人留取一定份额的财产,不得自由处分该遗产份额,违反者,该部分遗嘱无效。其本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承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

8.侵权责任(行为)编

如前所述,将侵权责任单列一编为我国民法典之重要特征,且其条文数量为95条,就于法典中所占比重而言远超德国,台湾地区及日本民法中的侵权行为章的32条、17条及16条。从内容构成观察,我国民法典将产品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均列入该编,而德国及台湾地区民法分别将二者规定于债权编中的各种之债章节。

德国、台湾地区及日本民法在进行条文修改时均采用“固化序号删加式”,它规定在修订法律时,原有条文序号不发生变化。如果发现有删除的条文,则在保持前后条文序号不变的前提下,明确标识该删除条文“已删除”。例如:德国民法典第641a条后标注“删除”,但条文序号不变;台湾地区民法第219条,日本民法第38至84条均是“删除”条款。

与“固化序号删加式”相对的是“全部条文重排式”,是指在法律修改时,只要对所修改法律的既有条文进行了删除或在既有条文之外增加了新的条文,就将该法律的所有条文进行重新排序,重新建构该法律条文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依次顺序的完整序目。

我国除自1997年开始对刑法的修改采用“固化序号删加式”外,其他法律的修改仍使用“全部条文重排式”,与“全部条文重排式”相比,“固化序号删加式”的优点非常明显:(1)在修改法律时,可以避免对相关法律制度不必要的连锁修改,降低法律制度的修改成本。(2)可以减少因修改法律而发生的技术性疏漏,维护法律文本的规范性和严肃性。(3)可以尽量避免扰乱法律共同体的集体记忆,有助于延续对法律条文的习惯表达。[4]

四、结语

朱庆育教授曾言:“德国民法典借助‘提取公因式’之数学技术,用总分则编制体例把法典的形式理性追求演绎的淋漓尽致”[5]。德国民法典的诞生,使罗马法通过‘自然科学时代’的洗礼,借助一般化、体系化的技术,终以科学理性的全新形象盛装登场,法律科学一词也随之应运而生。[6]

从历史来看,台湾地区民法从立法沿革到理论研究,均受到德国民法极为深刻的影响,非常重视抽象的原则规定。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日本现行民法其立法过程受到了法国民法典的显著影响,但同时也参考了德国民法典,尽管起草初期主要参考了法国民法典,但最终的民法典在结构上更接近德国民法典,特别是在物权法和债权法方面。[7]

我们将持续通过系统的比较分析,抽丝剥茧,为您展现民法思想的比较之美。

参考文献

[1] 根据译者的考察,德国民法的标题原文应翻译为德国“民法典”。

[2] 台湾地区民法之标题原文为“民法”。

[3] 根据译者翻译,日本民法的标题应译为“民法”。

[4] 陈甦:《法律修改时条文序号整理模式分析》,载于《法律杂志》2012年第4期。

[5] 朱庆育著《民法总论》,北京法学出版社2016年4月2版,第16页。

[6] 微信公众号“中德法教义学研究室”2020年11月3日发表:《中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世纪较量》。

[7] 荻野奈绪(朱明哲译):《法国法对日本民法的影响》,载于许章润主编《历史法学(第十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12月版,第373页。

律师简介

本文及其内容为知恒律师分享,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律所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如您需要法律建议或法律专业分析,请与知恒律所专业律师联系,或私信后台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本文如需转载,请在后台联系编辑。

知恒简介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