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涉贩卖毒品罪相关问题的认定(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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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6 15:49

6月26日是第三十七个国际禁毒日,毒品不仅对个人健康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更损害了家庭的温暖和社会的安宁。法槌敲响禁毒警钟,本期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全面解读《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的适用。

诱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系毒品再犯、累犯的,应从重处罚

方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被告人涂某某(未成年人)、被告人邓某某(未成年人)、李某某(未成年人)、邵某某四人在外租住房屋,无收入来源,被告人方某某提议让涂某某四人帮忙卖毒品K粉,毒品由方某某提供,一包K粉卖500元,涂某某等人拿100元提成。涂某某等人表示同意,并从方某某处领取毒品。2020年9月至10月,方某某通过涂某某等人七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得毒资11199元。另查明,方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往往是在职业毒贩的教唆、引诱下实施。这些未成年人因心智不够成熟,法治意识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缺乏家庭教育等因素,在毒贩的一点蝇头小利引诱下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毒贩的工具和帮凶。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刑法》第347条第6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应当予以严惩。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对被告人贩卖毒品主观故意的认定

王某等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以每板17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杨某宇(另案处理)处购买6板国家管控二类精神药品氨酚羟考酮(泰勒宁)后,在沈阳市铁西区某地以每板260元的价格售卖给苏某戈(另案处理)。苏某戈因无足够现金,支付给王某1000元,并约定以每板300至35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获利后将所得获利的一半和剩余尾款给付王某。后苏某戈在贩卖氨酚羟考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裁判要旨】含羟考酮复方制剂(泰勒宁)是临床镇痛处方药品,使用不当具有成瘾性。2019年9月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泰勒宁)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一经公布即具有公示效力。对于买卖含羟考酮复方制剂(泰勒宁)行为的定性,不仅需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还应当依据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行为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2021)辽01刑终455号刑事裁定

“互联网+快递”方式贩卖毒品的认定

黄某、代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一、被告人代某贩卖毒品事实:2021年10月19日,赵某联系闫某购买毒品,并向闫某支付毒资人民币1 250元,后闫某向代某支付毒资人民币1 000元,次日,闫某将从代某处购买的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邮寄给赵某指定的地址。11月1日,赵某联系闫某购买毒品,后赵某通过闫某向代某支付毒资人民币5 000元,次日,闫某将从代某处购买的3.2克甲基苯丙胺邮寄给赵某指定的地址。11月8日,代某联系闫某问赵某是否购买毒品,次日,赵某通过闫某向代某支付毒资人民币5 000元,后闫某将从代某处购买的3.8克甲基苯丙胺邮寄给赵某指定的地址。

二、被告人黄某贩卖毒品事实:2021年11月20日,闫某联系江某为赵某购买毒品,黄某通过江某、闫某收取赵某毒资5 000元,后闫某将从江某、黄某处购买的4.7克甲基苯丙胺邮寄给赵某指定的地址。2022年3月13日,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民警在黄某的住处搜查出其持有的红色颗粒状物品20.59克及一包白色晶体状物品1.28克。经鉴定,上述红色颗粒状物品及一包白色晶体状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代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三次共计8克;被告人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一次计4.7克,在黄某的住处搜查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颗粒状物品20.59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一包白色晶体状物品1.28克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快递”等非接触手段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审理法院: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2022)黑0603刑初171号民刑事判决书

关于被告人强制隔离戒毒期间折抵刑期的认定

刘某某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黄某某(另案处理)向毋学军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手机微信账户帮助黄收取毋1.65万元毒资,贩卖给毋冰毒35克。2020年7月15日,刘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建设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刘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其前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互联网+快递”等非接触手段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的,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审理法院: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2022)黑0603刑初171号民刑事判决书

伪造资质骗购麻醉药品出售给贩毒人员的,构成贩卖毒品罪

马某根等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某经与贩毒人员共谋,通过伪造癌症病人住院病案首页、身份证件等资料,在甘肃省合水县多家医院办理多张麻醉卡。马某某持麻醉卡以每片0.4元的价格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杜冷丁),再以每片13元的价格出售给贩毒人员,并以给予一定报酬为诱惑,将麻醉卡提供给被告人段某某,让段某某为其到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及发展下线。2017年2月至2018年9月间,马某某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被告人段某某、石某某、方某某、沈某某,多次采用同样手段从医院骗购哌替啶片,均被马某某加价出售给贩毒人员。各被告人贩卖哌替啶的数量分别为:马某某744克、段某某328.4克、石某某124.6克、方某某36.7克、沈某某26克。

【裁判要旨】持伪造资料办理麻醉卡从医院骗购哌替啶出售给贩毒人员牟利的构成贩卖毒品罪,其行为不但导致大量医疗用麻醉药品流入涉毒渠道,还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管理秩序。综合在案证据,认定各被告人具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对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的主犯予以严惩;对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其他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理法院: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2022)甘10刑终218号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