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里的路,属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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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6 12:09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但有人却抱有侥幸心理

认为酒后在小区内驾驶机动车没事

又不是在马路上开

怎么会有危险呢?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6日晚

崔某在家饮酒后

因想送点东西给同小区的朋友

遂驾车在该小区内道路上行驶

不料在小区里

撞到了张某停放在此处的轿车

该轿车受到冲击后

一连串撞到了孟某停放在旁边的

四轮电动车及王某停放的轿车

最终造成4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崔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毫克,属醉酒。经认定,崔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在询问崔某后

得知其竟然是因为

喝多了酒误把油门当成刹车

才酿成了此次车祸

法院审理

宝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崔某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和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

经综合考量

对被告人崔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认定住宅小区内道路

是否属于“道路”

关键要判断其是否允许

社会机动车辆通行

01.

开放式小区完全面向社会公众,车辆可以自由进出,则小区内的路段和停车场应当属于“道路”。

02.

封闭式小区只允许业主车辆进出,则小区内的路段和停车场不属于“道路”。

03.

半开放半封闭式小区允许业主车辆进出,社会车辆经业主同意或缴纳一定费用、登记车牌后也可以进出。如果来访车辆经业主同意后方可进入,因其进出小区的条件建立在与受访业主的一定关系之上,具有特定性,不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如果社会车辆无需经过业主同意,应当属于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

所以即使是在小区内饮酒后开车

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小编在此提醒您:

侥幸心理不可有

守法与安全同行

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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