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犯宪法典型案例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7-17 22:59

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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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介绍】

姚某与徐某均为农民,徐某一直为姚某工作,双方早年间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姚某雇佣徐某为工作人员,徐某不必每天到岗,但不能离开文登辖区,如需要离开需经姚某同意,否则视为自愿解除该协议”。这样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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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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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双方签订的协议虽有规定,徐某未经许可不得离开文登,但该协议实质上非法限制了徐某的人身自由,故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为无效合同,该合同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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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介绍】

房主林某某将泉州市某房屋暂借洪某、郑某居住,但日后房主林某某因资金困难,将泉州市某房屋出卖给林某,并办理了相应房产登记。后新房主林某要求洪某、郑某搬出,但洪某、郑某拒不搬出,林某有权利要求房客搬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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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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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本案中,涉案房屋早已过户到林某某名下,林某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但洪某、郑某拒绝搬离涉诉房屋。洪某、郑某无权占用本案涉诉房屋,侵害了林某某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洪某、郑某应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腾空、搬离涉诉房屋,将涉案房屋返还给林纯清。

原标题:《以案释法——违犯宪法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