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巡回庭审进校园,上好“法治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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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6 15:31

原创 徐捷 普安县人民法院

3月20日上午,普安法院在普安县中等职业学校巡回审理一起诈骗罪案件,该校450余名师生通过现场旁听的方式直击庭审现场,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某聊天软件app获得聊天群群主“七夜”发来的电话号码,由杨某某拨打被害人电话号码询问是否兼职打字员,对方同意后,杨某某便添加对方微信并向对方发送“七夜”提供的二维码,被害人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网页后通过刷单被诈骗,杨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685元。

另查明,杨某某诱导被害人石某敏扫描二维码进入诈骗网页,导致石某敏被诈骗2万余元。杨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石某敏2万元,并得到谅解。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引流帮助,帮助上游诈骗分子诱导被害人添加微信后被实施诈骗,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结合被告人在犯罪中系从犯,其家属主动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普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刑罚。

师生感悟

庭审结束后,审判员以此案说法,向该校师生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师生们纷纷表示,通过今天的现场旁听庭审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意识到学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

该校罗老师说:“闭门说教不如以案说法,我们当下全国电信诈骗案件频发,所以今天的巡回法庭对我们的学生非常有意义,对于我们老师对电信诈骗的教育也是非常的有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作 者 | 徐 捷

编 审 | 李 朋 徐 捷

二 审 | 杨 璞

终 审 | 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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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巡回庭审进校园,上好“法治第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