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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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8 19:31

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否则,相应内容无效,工伤职工仍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09年冉某进入某煤矿从事采掘工作,某煤矿在2010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为冉某缴纳了工伤保险。2017年6月21日,冉某被诊断为职业性煤工尘肺一期,同年11月其所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2018年2月2日,冉某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但冉某与某煤矿已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某煤矿一次性补偿冉某15000元,该补偿款含经济补偿、工龄补偿、工资福利补偿及遣散安置补偿费等;冉某取得上述款项后,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冉某不得再主张任何劳动者权益,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冉某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和一切经济诉求;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之后,冉某提起仲裁、诉讼,请求某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审理认为

某煤矿与冉某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时间是2017年7月14日,此时冉某已经被诊断为职业病,该协议有明显排除冉某权利和免除某煤矿责任的内容,故该协议中冉某放弃权利的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冉某2017年6月2日被诊断为职业病后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某煤矿应当支付冉某相关工伤保险待遇。遂判决某煤矿向冉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当前,此判决已生效。

原标题:《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