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仲裁裁决符合“不予执行”条件的,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应先行立案审查,后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能根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得出驳回执行申请的结论
阅读提示:
仲裁裁决符合“应不予执行”情形的,是否应予驳回?北京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最高法院处理的执行监督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法院应先行立案审查,后行合法性审查,不能根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得出驳回执行申请的结论。
案件简介:
1.2022年,某分行依据生效仲裁裁决向六盘水中院申请执行。六盘水中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庭未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属于法定不予执行情形,执行裁定驳回某分行执行申请。某分行不服执行裁定,向贵州高院申请执行复议。
2.贵州高院认为,仲裁庭未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复议裁定驳回某分行复议申请。某分行不服复议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3.2023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认为,不能根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得出驳回执行申请的结论,执行监督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原复议裁定,指令六盘水中院重审。
争议焦点:
应否驳回某某银行某某分行的执行申请?
裁判要点:
一、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法院可审查仲裁裁决能否立案执行及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的情形。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了仲裁裁决内容不明确应驳回执行申请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案件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仲裁裁决能否立案执行及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的情形进行审查。
二、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法院应依法审查立案要件。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四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执行内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的,可以裁定驳回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导致部分无法执行且该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二)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四)行为履行的标准、对象、范围不明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属于合法性审查内容,而非立案审查内容。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六盘水中院裁定驳回某某银行某某分行执行申请的主要理由为广州仲裁委员会未保障王某仲裁的基本程序权利,此理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的情形,实质上属于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合法性进行的司法审查,而非对仲裁裁决能否执行的立案审查。六盘水中院、贵州高院未对本案是否符合仲裁裁决执行案件受理条件的法定情形予以审查,认定事实不清。六盘水中院及贵州高院应当按照仲裁裁决执行立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应否受理某某银行某某分行的执行申请进行审查。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需另行判断应否受理某分行执行申请,执行监督裁定撤销原执行裁定、原复议裁定。
案例来源:
《某某银行某某分行、王某民事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427号]
实战指南:
一、法院“驳回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可通过执行复议程序救济。
“驳回执行申请裁定”的争议焦点是执行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目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当事人被驳回执行申请后,应当如何救济。按司法实践惯例,当事人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这种救济措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是一致的,虽然该司法解释主要适用于仲裁裁决的执行,但在驳回申请问题上并无实质差别,可供参照适用。
二、立案审查与司法审查存在重大区别,法院不能根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得出驳回执行申请的结论。
执行案件坚持立执分离原则,由立案机构统一登记、审查立案,执行机构统一办理。但实践中广泛存在执行立案审查范围不明确、程序不清晰的问题。以本案为例,执行法院与复议法院根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得出驳回执行申请的结论。事实上,仲裁裁决是否符合“不予执行”情形,已经涉及对仲裁裁决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存在这类情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而非裁定驳回当事人执行申请。
综合以上,执行立案审查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二者在启动方式、审查标准、法律依据、救济途径上均不相同。法院不得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实质审查标准,替代执行立案的形式审查要求。驳回执行申请必须严格适用立案阶段标准。对当事人而言,无立案则无执行,无立案审查则无司法审查,对于不予受理执行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于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四十八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延伸阅读: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执行立案的审查在启动方式、审查标准、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能依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结论。
案例1:《上海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范某升追偿权纠纷、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执监559号]
最高法院认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与执行立案的审查在启动方式、审查标准、法律依据、救济途径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能依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结论。本案中,安庆中院认定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茂名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范某在仲裁裁决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予以充分保障,系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作为事实认定及作出审查处理结论的依据,却由此作出驳回执行申请的立案审查结论,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2.当事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2:《哈尔滨某销售有限公司、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执监558号]
最高法院认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为体现执行效率原则,避免相关主体滥用执行救济权利,就同一执行行为多次、反复提出执行异议,拖延执行程序,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应当一次性提出。某甲公司于本案申诉中对案涉评估程序另行提出多项申诉理由,系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其并未在本案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中一并提出,且申诉人在本案执行监督程序中对其各项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