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成员国商标制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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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9 15:47

RCEP成员国商标制度之——泰国篇

2020-11-30 14:00

解读|RCEP成员国商标制度之

—— 泰国篇

概 述

泰国(全称“泰王国”),是世界新兴市场经济体之一。根据世界经济论坛《2019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泰国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1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40位。世界银行发布的《2019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在190个经济体中,泰国营商环境排名为第27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9年全球创新能力指数排名显示,泰国排名第43位,比2018年上升了一位。此外,根据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中心(UNSDSN)和贝塔斯曼基金会联合发布《2019可持续发展目标指数报告》,泰国2019年可持续发展目标总指数全球排名第40,在东盟排名第一。

商标保护主要法律依据

泰国目前适用于2016年7月28日生效的第3次修订版《第 B.E. 2559 (2016)号商标法》。

商标相关官费

商标注册流程

顺利商标申请流程: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注册。

商标申请注册流程示意图如下:

特殊制度介绍

1. 泰国商标申请中,商品审查非常严格,官方仅参照适用国际尼斯分类,官网上有限的公开的能被接受的商品及服务分类表也仅具有参考意义。审查员对于商品的审查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且不遵循先例,而是依其职权判断商品描述是否规范,是否能被接受,且各审查员的意见各有不同。因此下发商品审查意见概率较高。

2. 对于马德里指定泰国的商标申请,在进入泰国时需由相关国际局工作人员将英文翻译为泰文,未被翻译为泰文的商品在泰国境内不受保护,为满足马德里申请进入泰国商标审查的时间限制,可能出现翻译错漏或商品完全未被翻译成泰文,而审查员仅就英文表述下发商品审查意见的情况,需在提交商品修改前进一步核查。

3. 泰国商标显著性审查也非常严格,审查员在审查商标时会单独查询每个字词的含义,并将该含义与指定商品或服务进行任何可能性的联想,尤其是带有积极含义的字词,均会认为对指定商品具有直接描述性,而认为缺显,此外,对于未经设计的简单字母及审查员认为可能指代地理位置的地名,也会认为缺显。故下发缺显驳回的情况较多且总体商标申请存在较高概率被官方要求放弃部分要素专用权。

4. 泰国商标制度设置了较为灵活的与审查员沟通的程序。因在大部分案件尤其是显著性审查案件中,泰国商标复审委员会倾向于维持审查员的观点,故如遇部分有争辩空间的案件,可尝试与审查员口头沟通争辩,并在审查员同意后提交书面文件要求审查员在复审期限前撤回驳回或审查意见。

5. 泰国商标抢注现象较多,对于已注册商标的不使用撤销持较严格的审查标准,故撤销已注册商标的难度大。可尝试通过主张对方恶意抢注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无效或对公告中商标提起异议。最佳的方案是积极对商标进行监测并及时提起异议,如商标申请人不进行异议答辩,则该商标将被视为放弃。

典型案例分享

1. 泰国商品审查意见

【案情简介】

泰国官方对“

”商标申请下发商品审查意见,认为部分申请商品非规范商品,要求将尼斯分类中的标准商品“Jacks [machines] 千斤顶(机器)”修改为“Hydraulic jack [machines] being parts of machines 液压千斤顶(机器),是机器的一部分”。

【律师点评】

由于泰国仅参照适用国际尼斯分类,官网上有限的公开的能被接受的商品及服务分类表也仅具有参考意义。因此,审查员对于商品的审查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且不遵循先例,而是依其职权判断商品描述是否规范,是否能被接受,且各审查员的意见各有不同。即使在提交申请前尽力审核申请的指定商品,仍有一定被下发商品审查意见的风险。即使相同申请商品,在不同审查员的审查下,也可能下发完全不同的审查意见。

2. 商标显著性审查较为严格且较难克服缺显驳回

【案情简介】

泰国审查员基于缺乏显著性的理由驳回了“”商标申请,原因为审查员将四个汉字作拆分理解为“韩国”、“化妆粉”、“世代”、“家族”,进而认为题述商标中的整体含义为“在化妆粉行业经营的老牌家族”,从而对指定商品“化妆粉;粉底霜”等具有直接描述性,因而缺乏显著性。

申请人积极提交了驳回复审,争辩申请商标“韩粉世家”为臆造的词汇,在汉语中,并非常用组合词汇,其在整体上没有任何含义;且申请商标在中国国内香港、澳门、台湾区域已获得核准注册的事实可以证明题述商标作为汉字具有显著性。尽管如此,泰国复审委员会最终维持了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的驳回决定。

【律师点评】

泰国审查员对商标显著性的审查十分严格,在审查商标时会单独查询每个字词的含义,并将该含义与指定商品或服务进行任何可能性的联想,尤其是带有积极含义的字词,均会认为对指定商品具有直接描述性,而认为缺显。且复审委员会在70%的商标显著性驳回复审案件中倾向于维持审查员的认定,故通过驳回复审克服缺显驳回的可能性较小。若商标在申请日前,已在泰国使用经长期使用积累了大量的使用证据(3-5年连续使用,500张以上发票),可通过提交相应使用证据,在已使用商品上通过说明具有第二含义获得显著性。

3. 可与审查员口头沟通争取到撤回商标驳回决定

【案情简介】

泰国审查员驳回了“

”商标申请,原因为该商标可被拆分为“GREAT”和“VIEW”两部分,其中“VIEW”有“picture, sight, or landscape”(图片,景象或风景)的固定含义,故题述商标整体具有“very good picture”(非常棒的图片)的含义,应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直接描述性,因而缺乏显著性。

申请人委托代理律师积极与审查员进行了口头沟通,在同意删除申请商品“picture图画”的基础上,与审查员争辩该申请商标指定在其他商品“包装纸;卡纸板;印刷信息出版物”上具有显著性,请求审查员撤回驳回。随后,审查员同意了该意见,在代理律师后续正式递交了商品删减申请及书面请求审查员撤回驳回决定的申请文件后,撤回了驳回决定。

【律师点评】

鉴于泰国缺显驳回通过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的成功概率较低,且复审耗时较久(1-2年),在部分案例中可尝试与原审查员进行口头沟通,通过删除相关商品或放弃部分文字专用权的方式争取说服审查员撤回驳回。但此方案需后续留足较充裕时间供审查员在官方系统撤回驳回,如未能在驳回复审官方期限前争取到撤回驳回的,则仍需提交书面驳回复审以维持商标有效。

4. 异议阶段被异议人不答辩视为放弃商标

【案情简介】

泰国一件“

”商标申请被核准公告后,国内一企业以在先著作权为基础对该商标提起了异议。随后,泰国官方下发通知,被异议商标所有人期限内未提交异议答辩,该商标被视为放弃无效。

【律师点评】

在泰国异议程序中,接受以在先著作权为权利基础提起的异议,且如果被异议人不答辩,则申请商标将直接被视为放弃,不会继续进行异议理由是否成立的审查。

5. 商标申请人泰文名称不一致也会导致自驳

【案情简介】

泰国官方对某英文商标申请基于同一申请人委托不同代理机构提交的另一件商标申请下发了驳回。经沟通后了解,该驳回系因引标与上述申请商标的申请人名称、地址泰语翻译不完全一致,审查员认为系不同主体申请,故引发了上述驳回。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泰文申请人名址进行变更,并修改了商品后,泰国官方核准公告了申请商标。

【律师点评】

在泰国,商标申请人的名址泰语翻译不一致也会导致自驳。部分客户可能同时指示不同的代理所在相近的时间递交相同商标申请,外所律师在申请前会在官方数据库中核查,但因数据库更新时间滞后,且英文翻译成泰语并不具有唯一对应性,核查具有一定难度,可能因无法及时核查到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泰文名址而以不同泰文翻译申请,后续被官方驳回。因此建议在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告知现有代理机构已提交的当地其他申请注册,以便保持名义的一致,避免自驳。

6. 泰国商标近似判断中将以泰文发音、含义等进行考量

【案情简介】

”第3类泰国商标申请(指定商品:化妆品等)被泰国商标局基于泰国《商标法》第6条和第13条在先商标混淆误认条款下发驳回,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

”(指定商品:第3类口红等,有效期至2017年7月26日,以下简称引标1)、“

”(指定商品:第35类化妆品销售管理,以下简称引标2)、及在先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第3类化妆品,以下简称引标3)构成混淆性近似。

申请人委托代理律师向泰国商标复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争辩申请商标与上述3件在先商标不近似。至审查之时,引标1、3已失效。对于引标2,复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中除“KANS”部分以外,包含汉字。引标2除“KAN”文字部分以外,包含蝴蝶图形,故申请商标与引标2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在发音上,引标2文字部分“KAN”为泰国姓氏,在泰语中发音为“karn”,与申请商标的发音“kans”在发音音节上亦存在区别,因此商标并不构成近似,故予以初步审定。

【律师点评】

本案申请商标的文字构成为“KANS韩束”。依据国内区分要素审查,以及英文比对的审查标准,则倾向于认定“KANS”与“KAN”构成近似标识。但在泰国,复审委员会在审查标识近似程度时,对标识在泰语环境下的含义、发音,以及商标整体外观因素等一并进行了考量,并据此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标识上不构成混淆性近似。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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