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9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粮油安全保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确保库存粮油安全,不仅是粮食部门的责任,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绝不可掉以轻心。要指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并动员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粮食部门搞好粮油保管,层层建立责任制。今年雨季之前各级政府的领导同志一定要深入到粮油保管任务较重的单位检查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深入开展粮情大普查。各区、县要组织粮食部门于4月下旬至5月上旬开展一次粮情大普查,要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不留死角”。对储存时间过长、水份高、不易度夏的粮油,要采取措施优先处理;对露天货位要逐个检查,并在雨季前做好加垫、加苫、加固工作;对漏雨仓房必须在雨季前维修好。
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帮助解决粮油保管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对粮油保管所需的物资、器材、电力等,有关部门要保证供应;对必需的经费,财政部门应给予支持;对晾晒粮食所需场地,有关单位要提供方便;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防盗、防火工作,以确保库存粮油的安全。
四、粮食部门要大力推广科学保粮新技术,扩大科学保粮面。要严格执行各项保管制度,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做到赏罚分明。对保粮有功者要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误、失职而造成坏粮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五、抓紧仓储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凡已列入今年建仓计划的项目,在资金、建材、施工队伍等方面,要优先安排。要抓紧施工进度,抓好工程质量,保证按时按质建成并投入使用。
六、做好今年夏粮收购入库的准备工作。各区、县政府对夏粮收购入库工作要早安排、早部署。各级粮库要千方百计克服库容紧张的困难,抓紧做好腾仓并仓和雨季防风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粮油安全保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去年我国粮食获得空前丰收,国家收购量增加幅度较大。目前,粮食库存量比去年同期增加三分之一。由于仓容严重不足,露天存粮已达450亿公斤,比去年同期增加近1倍。高水分粮、虫粮也比往年多。现已进入春季,气温逐步回升,各种储粮害虫、霉菌将陆续繁殖为害。粮油保管工作面临着相当严峻的形势。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入夏之后,很可能发生大批粮食霉烂、虫蚀等重大事故。为了确保库存粮油安全,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动员社会力量搞好粮油保管工作。国家库存的各种粮油,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是保证社会安定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确保库存粮油安全,不仅是粮食部门的责任,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今年粮油保管工作的难度,绝不可掉以轻心。要层层建立责任制,要像抓粮食生产和收购那样抓保管工作,经常听取粮食部门的汇报,分析粮油安全情况。各级政府领导同志,要带领有关部门同志,深入到粮油库存量大、储存条件差,特别是高水分粮多、露天和租借社会房屋场地存粮多、成品粮库存多的地区和单位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二、树立长期储存的思想。粮食产区要克服单纯依赖调出的思想,立足本地区,作长期储存的准备,对度夏的露天存粮囤垛,要逐个检查,对有问题的囤垛,要整修加固,使之能适应安全度夏的需要。粮食调入地区,要克服困难,保证完成调拨计划,发扬风格,努力多接收、多储存一些粮食,以减轻产粮区的压力。
三、组织好储粮安全大检查。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粮食部门要尽快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查必彻底。同时,对存粮单位安全生产、防火防盗工作一并检查,通过检查,切实掌握粮情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已经完成普查的地区,要抓紧进行总结,对不安全的粮食、油料,及时进行妥善处理,对火灾、盗窃等隐患,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加防范。各存粮单位,要建立健全粮情检查制度,严防检查不及时、不细致而酿成坏粮事故。要宣传介绍好经验、好作法,表彰先进、促进后进,把工作落到实处,务必保证国家粮油的安全。
四、抓紧不安全粮油的处理。当前,要着重抓紧高水分粮的烘干晾晒工作,保证所需煤炭、电力、燃料油的供应,解决烘干设施、机械通风设备和物资、器材。要动员社会力量,协助粮食部门解决晾晒场地、发热粮的处理。
五、抓紧仓库建设和维修。对已经安排的粮库建设项目,在资金、建材、施工队伍等方面,要优先安排,保证施工需要,抓紧施工进度,抓好工程质量,力争今年夏粮入库前多建成一些投入使用。对需要维修的仓库,要抓紧修缮,使之尽快恢复储粮能力。夏粮收购期间确需新征储粮土地的,要抓紧办理手续。
六、要抓好粮食调运工作。对水患地区和低洼易涝地区的存粮,要结合销售和外调计划优先安排。一时没有调出计划的,要在汛期来临前将粮食转移到安全地带。各省、自治区要首先在本区域内安排抢运。商业部要及时对省间调运作出安排。
国务院
1991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