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原告起诉时,需提供被告准确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9条第1款之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的主体条件中,仅要求被告明确,不要求“被告适格”。适格被告是与原告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原告对该被告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被告是否适格关系到原告的实体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属于案件审理中的实体问题。被告不适格时,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实践中不能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时,应严格限制为形式要件的审查,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就应当立案受理,对于实体问题,应在实体审理程序中查明,不能以被告不应承担实体义务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解读
一、核心观点解读
起诉条件与被告明确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起诉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这里的“明确”是指原告在起诉时能够指明具体的被告身份信息(如姓名、名称、住所等),使法院能够确定诉讼对象。但“明确”并不等同于“适格”,即不要求被告在起诉阶段必须符合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主体资格。
被告适格的性质
被告适格问题属于实体审理阶段的审查范围,而非程序性审查内容。被告是否适格,取决于其是否为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实体义务或责任。
因此,被告不适格并不影响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应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来处理,而不是在立案阶段以裁定方式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的区分
在立案审查阶段,法院仅需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原告是否适格、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属于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等。
至于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应当承担实体义务等问题,则属于实体审理阶段的审查事项,不应在立案阶段予以考虑。
裁判后果的不同
如果被告不适格,法院应在实体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不得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这种做法体现了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原则,避免因程序性障碍剥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救济机会。
二、实践意义
保障当事人诉权
该观点强调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防止因被告不适格这一实体问题导致案件被程序性驳回,从而剥夺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机会。
明确审查阶段分工
立案阶段仅审查形式要件,实体问题留待审理阶段解决,有助于规范法院的立案审查工作,减少因审查标准不一致引发的争议。
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明确立案与审理阶段的分工,避免因程序性驳回而导致当事人重复起诉或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张某诉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以李某未偿还借款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辩称其并非实际借款人,而是代他人签署借款合同,因此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借款合同上的签字人,属于明确的被告,符合起诉条件,故受理了张某的起诉。在实体审理中,法院查明李某确非实际借款人,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意义:本案中,法院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观点,将被告适格问题纳入实体审理范围,未因被告不适格而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四、总结
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观点明确了起诉条件与被告适格之间的区别,强调了形式审查与实体审查的分界,为法院在立案和审理阶段的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同时,这一观点也有助于平衡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确保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权并获得公正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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