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虚假诉讼,听起来或许有些陌生,但近年来,虚假诉讼屡见不鲜。虚假诉讼是指某些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虚假诉讼基本特征
(1)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
(2)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利害关系,诉讼结果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
(4)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在诉讼中没有实质性对抗辩论;
(5)当事人的自认不符合常理;
(6)当事人身陷沉重债务负担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或者放弃财产权利;
(7)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当事人却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8)当事人亲历案件事实却不能完整准确陈述案件事实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等。
虚假诉讼易发领域
民间借贷纠纷
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恶意主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执行异议之诉。
合同纠纷
故意错列被告或者第三人,把与本案无关的当事人拖入诉讼;故意提供虚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证明材料,意图改变诉讼管辖。
离婚纠纷
如夫妻之间利用离婚纠纷,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夫妻一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
涉企纠纷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财产权利,或者主张捏造的优先受偿权。
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捏造身份关系提起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诉讼行为。
虚假诉讼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供 稿 | 刘宇龙
编 辑 | 苏妤歆
校 对 | 高 嵩
审 核 | 韩长健
学习专栏
原标题:《【月法青年说】虚假诉讼你了解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