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曾系同事关系并在2022年间发生过性行为,后吴某某离开格尔木市前往外地打工。2025年3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二手车车贩身份联系白某某,以公开车内行车记录仪拍摄的隐私视频相威胁,向白某某索要财物
2025年3月9日,被害人白某某按照吴某某要求准备现金人民币30000元及四条价值2540元的香烟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在交付财物当日吴某某被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均依法从轻处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主动预交罚金,均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1.本案中,被告人以要将隐私视频公布于众威胁被害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但被害人在准备财物的同时报警,致使被告人在交付地点被当场抓获。此时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未能成功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未遂。
2.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无论何种原因,始终要坚持以正当的劳动行为获取相应的报酬,以违法犯罪的手段获得非法利益终将受到法律严惩,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高额的代价。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自作聪明实施自以为完美的犯罪,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终将被发现并受到应有的惩处。
3.本案中被害人之所以对被告人的敲诈行为产生恐惧心理而准备财物,是因为其确与被告人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此,在日常社交中,要严格要求自己,洁身自好,谨慎交友,从源头减少被他人不当利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