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饮酒“醉”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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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2 21:03

生活报讯 (记者栾德谦) 大庆一男子在酒驾剐蹭后,灵机一动跑回家猛喝几口酒,试图上演“案发后才喝酒”的戏码。然而,这一“神操作”非但没能助其金蝉脱壳,反让他在法网中陷得更深——血检数值突破200mg/100ml。近日,大庆高新区法院公开宣判:拘役三个月加罚九千元。

酒后挪车 剐蹭路边车辆

记者从大庆高新区法院了解到,2023年8月31日傍晚,大庆男子崔某驾车到让胡路区某饭店与朋友就餐。席间,在饭店畅饮白酒后,由代驾司机将其送回大庆高新区某小区。经崔某同意,代驾司机将车停在小区内学校停车场后离开。

至此,本来可以相安无事。然而,崔某竟抱有侥幸心理,自行坐上驾驶座,试图将车挪进自家地库。让崔某没想到的是,短短百余米路程,车辆接连剐蹭路边吉普车、撞断学校挡车杆。面对保安阻拦,崔某与其发生激烈争执后竟驾车扬长而去,离开现场,驾车至自家地库。

逃回家中的崔某,因害怕酒驾追责,竟想出“妙计”——再饮一顿酒!企图制造“事后饮酒”假象混淆检测结果。民警随后上门将其抓获。

经事故责任认定,崔某负全责。经检测,崔某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03.2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80mg/100ml)。案发后,尽管其家人事后赔偿了学校及车主损失并获得谅解,但法律追责已不可避免。

诉讼中,被告人崔某辩称,自己只是将车挪进地下车位,并无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辩称,崔某系在不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挪车回家后再次饮酒,血样中酒精含量无法证明其挪车时的酒精含量;另外,此小区属封闭小区,不应认定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崔某无罪。

法院:短距离醉驾肇事构成犯罪

法院经严密调查,当庭击碎所有脱罪借口:小区实为“开放式”:案发路段穿行多个住宅组团与超市、银行、学校等公共区域,道闸常开且社会车辆自由出入,交警长期在此执法,完全符合“道路”定义;二次饮酒属主动逃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为逃避追究在抽血前故意饮酒的,应以查获时血检结果定罪;法院对此辩解及辩护不予采纳;短距离醉驾肇事即构成犯罪:崔某明知饮酒仍驾车引发事故,犯罪故意明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今年五月,经过反复研判,依法作出判决,崔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法官说法:酒驾后再饮酒 小心“醉”上加罪

短距离醉驾是否构成犯罪,需考量道路“公共性”及是否发生事故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崔某酒后短距离驾车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妄图以事后喝酒混淆视听,这种耍小聪明的行为,终究难逃法网。法院根据其被查获时的酒精含量进行定罪量刑,结果让被告人适得其反,“醉”上加罪。

法官提醒广大司机,一定要坚守原则底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挑战法律、触碰红线,否则将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