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第465、466条条文释义与案例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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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3 16:58

《民法典》合同编第465、466条条文释义与案例评注

2022-06-23 10:09

发布于:上海市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指的是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 力,当事人必须受到合同约定效力的约束。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法律将强制其履行,并接受违约责任的制裁。因此,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方面是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另一方面是不履行合同时法律基于合同而保护当事人的债权。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有限度的,即只对合同当事人发生,对合同以外的人不发生法律拘束力。这就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是对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扩张到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的准则。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但书,含义是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是:

(1)涉他合同,合同约定为他人设置权利的,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拘束;

(2) 债的保全,即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是为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广义担保形式,一旦法定的条件具备,债权人可以向非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或者处分行为的相对人主张代位权或撤销权;

(3)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人得以请求合同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评注】

刘某某与梁某1、梁某2合同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主张2016年8月9日其与案外人梁某3签订口头买卖合同,其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梁某3鲁C×××××号轿车一辆,案外人梁某3未向其交付车辆。因车辆现在淄博市博山长城机械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和梁某1、梁某2三被告控制,故梁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三被告交付标的车辆。

法院判决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原告主张的其与案外人之间就涉案车辆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三被告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没有向原告交付车辆的法定义务,故原告无权基于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三被告交付车辆。法院认为,原告的诉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债务人也不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一方面,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承担了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另一方面,债权人也只能向债务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越过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并不是涉案合同的当事人,即使合同因被告的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原告也无权请求被告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合同条款解释的规定。

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如果合同文本是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如果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解释的原则进行解释。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释规则分为六种,即:

1. 文义解释规则: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使用的词句确定该条款真实意思的解释规则。

2. 整体解释规则:也叫作体系解释规则,是指将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构成部分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合同的各条款之间以及各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总体联系上,阐明争议条款含义的解释规则。

3. 习惯解释规则:是指在合同条款的含义不明或发生争议时,可以参照交易习惯或者惯例予以明确的解释规则。

4. 诚信解释规则:是指在合同用语有疑义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合同内容有漏洞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补充。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5. 目的解释规则:是解释合同应当首先判断当事人的目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订立合同的目的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6. 不利解释规则:是指对于合同的内容发生争议时,应当对起草者作不利解释的合同解释规则。这个解释规则主要是针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同时对其他非格式条款的解释也有作用。

【案例评注】

杨某某、袁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某分包了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包的国酒城建设工程中的水电安装工程。2015年10月13日,袁某在杨某某分包的该工程进行水电安装作业时摔伤。后,分别送往仁怀市人民医院、遵义医学院等医院检查治疗,其间,杨某某为袁某在仁怀市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等38688.64元(含相关材料复印费60元),送往遵义医学院检查支付车 费、住宿费、检查费1011.80元,通过银行打款和现金支付方式向袁某提供生活费、检查费、治疗费等共计104500元。事后,杨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袁某立即返还杨某某借款169128.44元及其利息。

法院判决

杨某某向袁某提供相应款项是事实,但从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杨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杨某某向袁某提供的款项均是因袁某在杨某某分包的水电安装工程工作时受伤,向袁某提供以支付所受伤害的检查费、医疗费、生活费等。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规定,本案杨某某、袁某之间没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杨某某向袁某提供的款项,实为袁某治疗其在杨某某向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分包的工程工作时所受伤害预支的医疗费等费用,故而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

合同解释,“是确定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思”,[5]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合同解释的作用在于探求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在表示意思与内在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合同内容有漏洞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补充。本案原告在支付给被告款项之时,主要是用以支付被告所受伤害的检查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而在事后主张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违背了诚信原则, 法官根据诚信原则认定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予赞同。

本篇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评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