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与凌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起,双方因各种矛盾时常争吵,2023年11月起双方因凌某出轨而分居。2023年11月底,叶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凌某于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向其母亲、姐姐、公司员工等大额转账合计90多万元,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凌某主张其与上述人员存在借款或业务往来,并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转账发生在双方产生纠纷准备离婚期间,凌某虽主张其并非转移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向相关人员大额转账的具体用途,亦未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转账数额、凌某与相关人员存在特定关系,依法认定该90多万元系凌某转移的夫妻共同存款。因凌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过错,应在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予以少分,故酌定上述存款的主要部分分配给女方。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离婚纠纷中转移财产方往往系经济地位较强的男方,2022年《中国离婚纠纷司法大数据》显示,70%以上的财产转移案例由男方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依法适用上述规定,以判决少分财产的形式,对男方转移、隐匿财产的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于婚姻不诚信行为的零容忍。
原标题:《灵西姐姐 以案释法【80】出轨还转移财产,法院这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