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患职业病员工,法院: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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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4 11:52

  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后

  进行治疗及鉴定

  其所就职的用人单位

  多次要求该员工返岗工作无果后

  以停发工资、停缴社会保险等方式

  解除劳动关系

  近日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依法判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员工入职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后患病

  2019年6月,龙某入职某材料公司从事压贴工作,该热压岗位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2021年3月,龙某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二年。2022年4月,龙某称因生病向公司请假1个月进行住院治疗,诊疗期间发现肺部慢性感染性病变,遂转至专科医院进行治疗。

  请假期间届满后,公司多次要求龙某返工工作,龙某均表示因为身体原因无法返岗。同年7月,该公司向龙某邮寄了《返岗通知书》,要求龙某同年7月25日前到岗,否则将解除劳动关系。龙某则作出《回函》称,本人疑似职业病尘肺,后续需要做相关鉴定,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关系。从该年4月1日起,该公司便未向龙某发放工资,但为其代缴了医疗保险费直至7月。

  同年9月,龙某所在专科医院及成都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四川省职业病鉴定诊断鉴定委员会,均认定龙某为职业性矽肺叁期。

  2023年6月,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龙某的诉请。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公司与龙某于2022年7月31日起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该公司认为,龙某在请病假1个月后,经多次催促仍不返岗,公司遂以其旷工3个月为理由,以停缴社保的方式合法解除了与龙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龙某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续,需要依照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特殊规定,不能够仅因龙某未返岗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当然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龙某所在岗位属于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双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安排龙某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该公司未通知或安排龙某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不能解除或终止与龙某的劳动合同。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案涉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龙某支付2022年4月至6月病假工资4728元及垫付医保费1239.11元。

  用人单位须安排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开展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承办此案的法官刘佩云介绍,基于职业病的严重危害后果,我国制定了《职业病防治法》,一方面旨在从源头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另一方面是强化用人单位责任,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完善劳动者权利救济。

  法官提醒劳动者,职业病往往具有隐匿性强、潜伏期长的特点,劳动者在离职前一定要提醒或要求公司安排职业病健康检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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